为建立健全新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最大程度减缓重污染天气产生的不利影响,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是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开展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的指导*文件,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地区、部门和单位,包括兵团和中央驻疆单位、企业。
《预案》共分七章26节,主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监测及信息公开、预警分级、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监督问责和宣传等内容作了分类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应急办、环保、气象、发改、经信、住建、国土、交通等19家单位组成。
《预案》显示,新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轻至重依次为蓝*、黄*、橙*和红*预警。四个预警等级依次对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为IV级、Ⅲ级、Ⅱ级和I级响应。
《预案》明确提出要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监督问责,同时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实施顶格处罚。
根据要求,《预案》发布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制定或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企事业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