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温某于2016年11月15日,在明知其丈夫乔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打架滋事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手机,在本市朝阳区望京一手机修理店为其购买电话卡,并给电话卡充值,帮助其丈夫逃匿,后又将涉案枪支委托他人进行藏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将于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9:30在朝阳法院刑二庭(温榆河法庭)三层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温某于2016年11月15日,在明知其丈夫乔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打架滋事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手机,在本市朝阳区望京一手机修理店为其购买电话卡,并给电话卡充值,帮助其丈夫逃匿,后又将涉案枪支委托他人进行藏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将于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9:30在朝阳法院刑二庭(温榆河法庭)三层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