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违销处方药 没有处方也能卖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7-12 21:41:2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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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就好比是保健品,人人可买,但处方药就不同了,患得只能在看过医生之后,持着医生开具的处方才能到药店去买药,没有处方,按照有关规定,药店是不允许卖给你的,但海口许多药店却置有关规定于不顾,违规销售处方药。

7月7日上午,南海网记者来到海口市博雅路,对海南鸿春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博雅路分店(以下简称:鸿春堂博雅路分店)进行暗访。

记者询问两名药店工作人员,是否有处方药“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以下简称:拜新同,适用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等症)销售?当得知有售时,记者提出购买2盒。一名工作人员称:“29元一盒,我们卖的很便宜,你不多买几盒吗?”于是,记者一次*顺利购得5盒拜新同。但据了解,此药零售时数量并不能随意而定,一般情况下,每名顾客的购(用)药量不宜超过15天。

记者付款后,药店收银员未给记者提供售货小票。记者提出索要小票的要求后,收银员才重新打印了一张小票交给记者。另一名工作人员则称,拜新同是处方药,问记者有无处方,当记者明确表示无处方后,对方没有再问,而是让记者提供电话和身份证号码登记。为测试其登记内容的真实与严谨*,记者随意说了一个身份证号码和电话,药房并未进行核实便完成售卖。

除鸿春堂博雅路分店外,该药房兴丹路店同样存在上述情况。记者在该店购买了2盒处方药: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销售人员没有询问和登记任何信息,便将处方药卖给了记者。工作人员同样未主动提供购货小票,记者提出要求后才提供。

违规销售处方药不登记现象普遍

药品销售信息登记造假

早在2016年6月20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了4个方面的整治内容,一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二是对应当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未进行登记销售;三是经营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四是未经执业药师(含电子远程审方)审核即销售处方药。

其中,要求对应当登记销售的处方药进行登记销售。对其他未作严格要求的处方药,销售人员必须充分了解顾客的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

7月7日中午,南海网记者对海口龙昆南路养天和大药房(龙莲店)进行暗访调查时,提出购买处方药“拜新同”,销售人员二话没说,从房间里拿出5盒批号为:BJ34490的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交给记者。

记者以每盒29.5元价格购买了5盒“拜新同”后,销售人员未主动提供小票,应记者要求重新打印小票。记者付款后,销售人员没有核实身份信息,更没有对顾客既往用药情况进行了解。

7月10日晚,南海网记者对海南圆康药业连锁省医院龙华门诊部店暗访时,一次*购买了6盒拜新同,工作人员没有对顾客信息进行任何了解。除鸿春堂、养天和、圆康药业外,南海网记者连日来还分别对海口源安隆药品超市三西路店、千方大药房高登西店、百广堂药业连锁板桥路店等连锁药品超市,以及誉心隆大药房、蓝柯大药行等进行调查走访,发现处方药销售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药品销售记录内容涉嫌造假等情况普遍存在。

药店称销售人员业务不熟

食药监部门介入调查

7月10日中午,南海网记者再次来到海口龙昆南路养天和大药房(龙莲店)进行回访。当记者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询问店长许娜娜,销售人员一次*卖给记者5盒药拜新同,且没有对顾客信息进行核实登记是否妥当?许店长坦言:“这样做不对,也不应该一次*卖给顾客这么大的量。”当天中午,海口市食药监局府城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10日下午,海口市琼山区食药监局及国兴食药监所执法人员,根据记者调查情况,对鸿春堂博雅路分店进行了调查。该店店长符奇妃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时说,销售人员应当对顾客既往用药情况进行了解,并如实登记顾客信息等,店内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执行,是因新来的销售人员对业务不熟悉,接下来会加强员工培训。

7月11日下午,海口龙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记者暗访情况,对海南圆康药业连锁省医院龙华门诊部店进行调查时,对该店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

目前,海口食药监部门还在对龙昆南路养天和大药房(龙莲店)、海南鸿春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博雅路分店涉嫌违规销售处方药及药品进货渠道作进一步调查。

处方药

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药物作为维护人类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控制,参与这些环节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权限。对药品的使用者,也就是药品消费者来说,获得和使用某些药品也不是任意的。根据消费者获得和使用药品的权限,目前国际均将药品分成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迄今为止,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中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公布。该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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