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每年都会有些孩子被家长或者幼儿园老师遗忘在车内被热死,最近,晋州又有一个可怜的孩子因为老师的粗心被遗忘在校车内不幸身亡了。
记者从晋州市有关部门获悉,7月12日,晋州市桃园镇周头村天宝幼儿园上午9时自邻村赵兰庄接幼儿上学,到达幼儿园后,将其中一名两岁半幼儿(女)遗忘在车上,直至16时许打开车门才发现该名幼儿,随后幼儿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晋州市教育局称,事件发生后,他们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桃园镇政府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天宝幼儿园为未经注册审批的非法幼儿园,此前桃园镇教委结合桃园镇政府和派出所已多次对该幼儿园下发停办通知书。
小孩在幼儿园死亡园方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幼儿园的责任,即学校、幼儿园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学生家长要告学校、幼儿园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才行。
确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比如因为幼儿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禁止他们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