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终审法院裁定前检察长何超明,被控诈骗、洗黑钱及领导犯罪集团,涉及的1078项罪名成立,判处入狱二十一年。合议庭认为,何超明操控检察长办公室人员,透过批出大量合同,从而获取不法利益,案件*质十分严重,犯案时间长,犯罪数量之多实属罕见,何超明更直接故意将检察院视为法外之地,作为检察院高层人员,从事司法工作多年,本应严于律己,但滥用权力,漠视法纪。
六十一岁的何超明,原本被控1970项罪名,其后合并部份控罪,减为1536项。他在法院宣判后高呼此次是冤案,指自己无收过分毫,希望法官保障他的上诉权利,当离开法庭时更多次高呼要上诉。由于案发时何超明是检察长,案件由终审法院一审,终审法院曾就审理前运输工务司长欧文龙受贿案,一审不能上诉发出批示,指基于诉讼法律原则效力,不得对终院的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