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娥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有效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以村委会的名义流转土地再与第三方合作开发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近年来,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79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5.1%,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9.4%,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着力推动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一是
指导地方完善配套制度。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市、区)印发了《意见》实施意见,20个省(区、市)出台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政策文件。江苏、甘肃、重庆、山西、河北等以省(市)两办名义下发了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是
加强流转市场规范化管理。2016年6月,农业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通过这些工作,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流转速度的行为,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发展。对于您提出的“鼓励以村委会的名义流转土地再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建议,法律政策均有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地流转。《意见》指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实践中,一些人多地少、地块细碎、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地方,在广大农户自愿基础上,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流转,提高了效率,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一定要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开展。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着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
完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体系。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生产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种植,解决地块细碎化等问题。
二是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三是
加快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督促地方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二、关于继续加大力度以政府担保推动扶贫贷款
近年来,人民银行充分发挥金融扶贫牵头作用,加强金融政策指导,不断改进完善金融服务。
一是
设立扶贫再贷款。2016年3月,人民银行在832个国定贫困县和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为优惠的利率,要求金融机构将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农村合作社。2017年3月末,全国扶贫再贷款余额1283亿元。
二是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2016年,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明确并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将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着力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升贷款服务效率。截至2017年3月末,创业担保贷款余额954亿元。
三是
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两权直接抵押”“两权+多种经营权组合抵押”“两权+农业设施权证”“两权+预期收益权”“两权+土地流转按揭”等多种信贷产品。截至2017年3月末,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186亿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132亿元。
四是
全面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工作。2016年,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扶贫小额信贷运作模式。各地金融机构围绕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行业发展的需求,创新出“扶贫产业+企业+贫困户”“公司+合作社+贫困户”“龙头企业+基地+贫困户”等多种模式,支持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2017年3月末,全国精准扶贫贷款余额2.6万亿元,同比增长42.9%。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贫困人口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拓宽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
三、关于国土部门要开辟绿*通道
国土资源部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服务农业供给侧改革。
一是
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对从事现代种养业、兴建相关设施提供用地保障。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以及工厂化作物栽培等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鼓励经营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允许建设一定规模的配套设施,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签订用地协议,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是
对于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部分属于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要求地方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统筹安排农业农村各业用地,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四、关于减轻税赋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原营业税纳税人已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若农民从事个体服务业,绝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农民从事生活服务业,与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税负直接下降约40%;如果农民从事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业务,虽然营业税税率也是3%,但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负也会有所下降。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了不同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其中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为3-10%,您建议的4%也属于该区间。在实际操作中,最终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在幅度标准内分类逐户进行核定。据国家税务总局了解,部分地区农、林、牧、渔业最终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3%,比您建议的4%更低一些。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五、关于加大对创业农民的培训
2014年开始,农业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涉农创业者,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促进农民创业兴业,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工程以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为目标,精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强化顶层设计,创新项目管理,围绕产业发展需要,从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等通用知识、专业技能、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规范培训内容。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提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两线开展培训。通用知识集中培训,产业技能依托农民田间学校(实训基地)现场培训,辅以外出参观考察交流等环节,确保培训实施效果。全面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管理,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农业补贴、金融社保等扶持政策向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倾斜。下一步,农业部将落实好《“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力度,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感谢你们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经管司010-59193122
农业部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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