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韩国艺人骗钱 诈骗罪量刑标准

法律法规网 作者:黄懒懒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7-22 16:40:1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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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消息 自从韩流进入中国以来,所有韩国明星在华都有大批粉丝。甚至中国不少梦想做明星的年轻人选择去韩国当练习生。中国粉丝对韩星的崇拜程度令人震惊。近日就有一起假扮韩国艺人骗钱的新闻。

23岁的甘肃男子马某自称韩国艺人,化名“权在铉”与两名女子谈恋爱并骗取二人共计18万元。昨天上午,马某被控诈骗罪在朝阳法院受审。庭上,马某否认诈骗,辩称钱都是被害人主动给他的,钱都用于共同开销,而他也确实在韩国一家公司做练习生。不过,马某并未拿出任何证据。

 2016年7月,25岁的上海女子树某在微博上收到一条私信,对方自称“权在铉”,是韩国知名演艺公司的练习生,希望与她认识。见面期间,他每天下午都称要去找经纪人或公司训练。树某对其身份丝毫没有怀疑。二人同居期间,“权在铉”称他在韩国借款50万元投资被骗,如果不还钱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树某又给了他9万元,但“权在铉”此后便借口工作忙,再也没有露面。

 27岁的山东女子刘某也通过同样的 方式和“权在铉”相识并恋爱。一天,“权在铉”称他马上要回韩国,“如果给经纪人4个月的租金,就能再在中国多留4个月”。刘某不愿看到男友伤心,就通过微信转给他9万元。

 没过几天,“权在铉”又说帮朋友做担保,但对方在釜山开公司跑了,需要他来偿还。刘某这才觉得不对劲。她查看了男友的微博后发现对方还与树某等多名女子联系密切,于是立即电话联系树某。两人核对之后发现“权在铉”是骗子,遂共同报警。

 昨天上午,马某在朝阳法院受审。根据指控,马某在2016年7月至10月间,化名“权在铉”,并为自己编造韩国艺人练习生的身份,在朝阳区等地,与树某交友并以投资为由骗取其9万元。同年10月至11月,马某又与刘某交友并以没钱支付房租为由,骗取对方9万元。

 庭审中,马某推翻了之前的口供,否认诈骗指控。他说,他与韩国一家娱乐公司签约做练习生,“权在铉”是公司给他起的艺名。因为没有出道,他就写写歌,每月要写一个音乐作品给韩国的经纪人。不过,马某对这些说法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诈骗罪量刑标准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⑴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⑶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⑷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⑻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马某辩称,他刚开始跟两个女子交往时隐瞒了真实身份,但确立恋爱关系后说了实情,而这些钱也都是对方自愿给的。“钱我们一起花了,我用这些钱给她们买整容针和包包”。

 检方建议对马某量刑在3年至5年期间。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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