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没事的时候和朋友吃一顿火锅是在惬意不过的事了,但是关于火锅店里应该吃什么你了解多少,火锅店卖的东西是是不合法的呢,近来就有一起火锅店私自售卖食物被查出的新闻。
央广网消息,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一家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拍黄瓜”凉菜,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并没收21天赚得的139元。“卖小凉菜遇大罚单”引起众多网友热议。昨天,广州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处罚额度并非等同于销售金额的大小,处罚是依法依规进行。
据了解,广州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接到市民举报,一家火锅店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凉菜。经实地调查,发现店内在销售凉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和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而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中,并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黄埔区食药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法规科科长袁园表示,当时那贴出这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后,第二天当事人就主动联系了该局经办人员,现在已经签收了相关文书,提出了一个陈述和申辩,但是其自己已经对这个违法的行为事实没有异议的。“主要是希望在这个法定的幅度之内看看有没有可能略微减免一点。”袁园透露。
针对有不少网友认为“卖小凉菜遇大罚单”是执法部门小题大做的质疑,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回应称,处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该处罚依据的是《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的处罚额度是法律的规定相关的,并不完全等同于销售金额的多少,因为有的时候食品安全的严重程度,和它的销售金额的多少不一定是成正比。“对于食品安全的处罚额度,很多群众不是很了解,因为也许有的时候金额较小,但也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所以我们是必须根据法规来进行处理的,保证群众的食品安全。”袁园希望市民能够理解“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执法态度。
另外,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表示,不少经营者以为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卖任何东西,但其实不同食品对经营场所都有不同卫生条件要求,餐厅需要符合凉菜加工条件才可经营凉菜。“对于想经营凉菜的餐饮店,我们也希望不需要谈到凉菜*变,可以按照要求设置专门的操作间,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就可以正常的经营。”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法规科科长袁园表示。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火锅店超范围经营,售卖应有许可的凉菜,显然属违法。但这并不当然得出结论:黄埔区食药监局的处罚是没错的。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没有取得许可就进行买卖,或者超过许可范围买卖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火锅店从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销售凉菜收入139元,对其1万元的罚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看起来并无不妥。
刘莘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并不是说“只要在这个幅度内,都是可以的”,还要考量“在这个幅度之内作的裁量是否合理与适当”,其中并非没有标准可依。“比如根据法律规定,显失公正就是违法了。也就是说,合理*的问题在特别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就成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了。”
刘莘对于网友们认为处罚过重的质疑表示认同,她也用“失衡”来形容这一处罚。“从法理上来说,普通人的感觉是对的,因为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
而普通人所没有注意到的,还有一个专业法律问题。即对于21天违法所得的累计,在刘莘看来,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种算法只存在于刑法领域,行政处罚中并无此种算法。“这意味着执法者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它同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第一次违法时,你执法者在哪里?为何不制止不纠正?是在故意等着累加还是存在不作为问题。”
刘莘指出,此举和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是相悖的。“看起来,像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忽略了行政处罚应有的教育意义。”
不能机械执行法律
对于这次陷入风波的处罚事件,从深层次来讲,行政机关还需要注意改变机械执法的做法。“现在行政机关有一点机械执法,假借着执行法定的名义,非常机械地去理解法条和执行法律,实际上都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去解释。”刘莘说。
刘莘认为,如果从形式法治上来看,黄埔区食药监局的处罚似乎能够解释得通,但,如果从追求公正的实质法治角度来说,这样执法恐怕与依法行政是背道而驰的。
杨伟东认为,重罚可以理解,这些年国家在环境与食品执法方面确实加大了处罚力度。跳出这一事件,联系到近年来正在推进的简政放权,杨伟东认为,政府对于什么事情应该管,管的理由是什么,该怎么管,一定要在制度安排之前弄清楚。“要让人们在内心中形成制度确信,对于是否能获得公众认可充分考虑。在一些标准的设立上,让公众充分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