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关于医院人们经常想起医闹的事情,大多数医闹是由于患者家属的无理取闹,但也有些医闹事件是由于医生无医德引起。
29日,马明到吉林博爱医院做包皮手术,术前,医院称手术费580元、检查费30元。不想,术中,马明处于麻醉状态下却被临时2次加价,结账时,费用达到10134元。律师:术中加项”属于典型的乘人之危。最终,院方返还马明7000元。
当事人麻醉状态下被临时加项
医院.jpg
29日下午,刚刚做完包皮手术的马明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我是今天(29日)上午一个人到博爱医院做的包皮手术,医院跟我说手术要交580元的手术费和30元的检查费。后续治疗还需要600元钱。我觉得收费还不贵,就打算在这家医院做。我一共做了三项术前检查,分别是尿常规、抽血化验和DD外面的细胞检查,医院反馈的结果是我没有问题。
之后我就去做了手术。手术做到一半的时候,医生说我有筋膜感染,需要再做一个筋膜感染的手术,手术费是3800元。我当时已经被打了麻药,很紧张,听到医生说有感染,更加害怕了。而且医生跟我说的挺严重的,我生怕出什么问题,就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了。
本以为不会再有问题,可没过几分钟,医生又说我的神经分叉严重,要做一个消除敏感度的手术,一个神经支架是2400元,需要两个,也就是要我再交4800元。我再一次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之后,我的包皮手术才结束,交款时一共是10134元(610元的手术费和检查费,8600元的手术费,600元的治疗费,10元的注射费以及314元的西药费)。后来我才反应过来,这不就是手术中加项,医院变相收取隐形费用吗?
吉林博爱医院诊治医生:术中发现感染
30日上午,新文化记者陪同马明来到吉林博爱医院,询问为马明诊治的常医生关于术中加项的问题。
记者:术中加项的事情是怎么回事儿?
常医生: 他是来做包皮的,这个包皮外面有细菌,细菌往下感染了,有一部分人会感染到筋膜的位置。
记者:那术前检查没有查出来吗?
常医生: 包皮外板是皮肤,他的内板有炎症,内板的下面就是筋膜,筋膜用肉眼是看不出来的,感染也是看不出来的。正常的筋膜是白里透红的,但是他的包皮打开以后,筋膜发黄,发现里面感染了,就给他做了处理。
记者:神经分叉消除敏感度手术呢?
常医生:在gt的下面有两根神经,正常的神经就是两根,但是如果因为包皮过长等原因,神经的分叉会增多,神经分支增多,它的敏感度就会增强,以后*生活时间可能变短。打开包皮之后,发现它的神经有很多分支,像树杈一样,就做了一个消除敏感度的手术。这些话我在术前都和他讲过,但是没说价钱。
马明:术前,你也没跟我说啊?
常医生:当时我说了可能会有感染,神经分支增多,这些我说了。马明:术前,你没说要做什么手术啊?
常医生:术前我说了有些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状况,但是我没说需不需要做。
马明:你没说需不需要做手术啊。
常医生:对,我没说需不需要做手术,我承认,也没跟你说价格,但是我说了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马明: 那我手术到一半,你这加项不合适吧。
常医生:我知道,医生打开之后发现有这样的情况,所以就直接给他做了。
随后,常医生表示如果有什么质疑的地方,可以找医院领导。
最终结果院长决定返还当事人7000元
随后,记者陪同马明来到吉林博爱医院6楼,见到了该医院的李院长。在询问过马明之后,李院长将当事医生常医生叫上了楼。
常医生表示,术中加项并没有什么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已。“术前谈话,都已经跟你讲清楚了,可能也都说了。”常医生说。
“术前,他跟我说可能会感染,也可能会有神经敏感,但是并没有告诉我有什么情况的话需要做什么样的手术。”马明反驳道,“手术做到一半,你跟我讲这些,你让我怎么选择?”
“谁也不是胡乱给你做手术的,一定是有问题才做的,只是你接受不了在术中。是不是?”李院长对马明说。
“不是,你这个属于术中加项,手术中出现这些问题,谁知道你是怎么发现的?我完全不知道。”马明反驳道。
“这个问题,并不是存在加项或者怎么样,是你出现了这些问题,我们及时给你做了,你只是感觉在手术中做了不舒服。你想怎么解决?”李院长说。
“我的意思是,这两个手术费我不应该交。”马明对李院长提出了退还8600元手术费的解决办法。
“这两项手术你是不是都已经签过字了?”李院长问。马明点头回答。
最后经过李院长与马明的再三商量,最终李院长同意将马明的8600元的手术费刨去手术耗材费,退还7000元。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术中加项”属于典型的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吉林博爱医院虽然取得了患者的签字同意,但是因属于乘人之危,在手术结束后患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签字的民事行为。
医疗事故的赔偿有哪些项目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