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拒返彩礼被拘 哪些情况不用还彩礼?

法律法规网 作者:gyping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8-04 11:03:32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现在很多地方的彩礼价格都不低,动不动就十几万。但是,悔婚不还彩礼犯法么?应该怎么处罚呢?

男方给完彩礼,女方悔婚拒还,咋办?中牟县刁家乡一对80后青年男女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昨天,记者从中牟县法院获悉,悔婚女子已被司法拘留。

据了解,2012年2月份,中牟县刁家乡孟某、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过程中,孟某给予马某彩礼若干。

2012年5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马某离开孟某家。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两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孟某诉之中牟县法院,要求马某返还彩礼6万元,马某要求孟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中牟县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决,判令马某返还孟某彩礼2.54万元。但马某置若罔闻,孟某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马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且马某外出一直未归,规避执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马某的现住地后,中牟县法院执行局干警赶往雁鸣湖镇一物业小区对马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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