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冥币冒充外币 4人合伙诈骗被捕!

法律法规网 作者:gyping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8-08 14:13:03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4人不务正业,合伙用加拿大外商身份诈骗老人。骗得老人四万元后逃脱,后被警方抓捕。老人们可要注意了!!

正义网抚州8月7日电犯罪嫌疑人魏某、邹某、李某协助犯罪嫌疑人左某(刑拘在逃)伪造左某外商身份,搭讪古稀老人孙某,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为借口用兑换“外币”为方式诈骗老人钱财。日前,犯罪嫌疑人魏某、邹某、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西崇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6月10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魏某、邹某、李某和左某四人乘坐邹某的套牌轿车窜至抚八线崇仁宜黄路口,左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后左某坐上被害人孙某的三轮车,谎称其是浙江人,运输海鲜的货车在崇仁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查扣,急需12万元处理事故,并称现在要去找在某服装厂当老板的战友帮忙将随身带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

到了服装厂门口,魏某则冒充该厂副职“熊老板”,同意帮其将外币换成人民币,但提出要拿一张外币给银行工作的“罗主任”鉴定。随后,魏某让被害人孙某送其至“罗主任”处,当面拿出一张“外币”给扮演“罗主任”的李某看,李某假称“外币”是加拿大币,一百加币兑换人民币六百元。之后,魏某与被害人孙某返回服装厂,在路上,魏某向被害人孙某提议,以一百外币兑四百人民币的比例合伙兑换12万人民币,可赚6万元。孙某同意,并回家取来4万元人民币交给左某,得钱后,魏某借口钱不够,让孙某去找由李某扮演的“罗主任”拿钱,将孙某支开,然后四人驾车逃离。

孙某前去找李某扮演的“罗主任”未果,返回服装厂也没见浙江人和熊老板,然后到厂里询问发现没有熊老板这个人,才意识到自已被骗了。

后经办案民警侦查发现,左某所持“外币”加拿大币系冥币冒充。

诈骗罪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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