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全区旅游发展大会精神,自治区财政2017年安排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经费3470万元,用于奖励2016年全区新创4A级景区及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农家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中“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4A级景区补助100万元”和“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兑现奖励经费3350万元,一是兑现新创4A级景区奖励经费1700万元,全区共有17家新创4A级景区获得奖励;二是兑现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农家乐)奖励经费1770万元,全区共有57家乡村旅游区(农家乐)获得奖励。其中,五星级乡村旅游区2家、五星级农家乐6家,四星级乡村旅游区24家、四星级农家乐25家。
上述资金的安排极大的推动了我区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发展,进一步强化了乡村旅游在旅游扶贫中的辐射带动作用。经了解,2016年全区乡村旅游接待游客约1.56亿人次,占全区接待游客量的43.17%;乡村旅游消费约1036亿元,约占我区旅游总消费的25.9%;乡村旅游接待游客和乡村旅游消费同比分别增加约0.17亿人次、232.85亿元,增长12.2%、29%。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继续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积极履行财政职能,进一步配合自治区旅发委协同推进我区精品旅游景区和环城市旅游带建设,加快我区旅游业的提升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