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女遗弃便池 孕妇为何厕所产女离去?

法律法规网 作者:gyping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8-12 09:03:25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孕妇为何在厕所生下女儿,生完孩子之后,人去了哪里?就将女儿扔于便池内不管不顾?孩子的母亲怎么这么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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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最先发现婴儿的杨女士。杨女士称,她上厕所时在门口隐约听见有婴儿哭声,由于厕所是单人间,杨女士探头进去,发现一名女子蹲坐在便池上。杨女士猜测那名女子可能在生孩子,于是回到店里叫来了小姐妹一起查看情况,她们在公厕外通过窗户看到便池里有婴儿。杨女士告诉记者,二人因紧张都忘记带手机,又急忙回店里报警。 

杨女士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她再次回到公厕时,门口已经站了几个人,公厕内的女子已经离去。杨女士称:“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走进公厕,从便池内抱出婴儿,送到附近的一家棋牌室,有热心女子端来一盆水为婴儿擦洗身子,并用毯子包裹保暖。”随后,警方和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婴儿被送往嘉兴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孩子现在身体状况良好,医院将其安置在新生儿监护室进行观察,目前尚未有家属前来认领。中国青年网从“嘉兴人论坛”了解到,嘉兴妇保院儿科副主任医师陶建华曾称,婴儿*别为女,体重大概在6.5-7斤左右,足月儿,无畸形。由于出生在粪池里,婴儿被送到医院时,身上还有一股异味。女婴在公厕时脐带已被剪断,院方为防止感染,为其注射了破伤风,目前孩子一切正常。 

8月10日下午,中国青年网记者致电大桥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正在寻找婴儿家属,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不便透露。 

遗弃罪 :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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