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德国第二大航空公司柏林航空近日正在申请破产,近年来该公司的营业额大不如以前加上没有外来资金的援助使得公司难以为继。目前德国第一大航空公司表示将接手柏林航空。
经济日报维也纳电 记者黄海顺报道:德国第二大航空公司柏林航空(Air Berlin)日前申请破产,起因是大股东阿联酋阿提哈德(Etihad)航空公司拒绝继续提供资金救助,公司运营难以为继。
柏林航空是德国大型廉价航空公司,成立于1978年,在廉价航空大行其道时期发展壮大,每年载客量超过200万人。然而,在过去几年里,柏林航空一直陷入危机之中难以自拔。瑞安航空(Ryanair)、易捷航空(EasyJet)等规模更大的欧洲低成本航空公司和廉价的国家航空公司在这一领域开展激烈竞争,使其利润受到挤压。自2008年以来,柏林航空几乎年年亏损,去年亏损额高达7.8亿欧元,创历史纪录。目前,柏林航空负债已达12亿欧元。今年,柏林航空又经历航班延误、取消和度假季销售惨淡等冲击,经营更加困难。尽管大股东阿提哈德航空公司数次对其注入上亿欧元资金,但仍然未能避免破产的结局。
据悉,作为柏林航空竞争对手之一的德国航空巨头汉莎公司已表示,计划接手柏林航空部分业务,并将与德国联邦政府一道,支持柏林航空重组。为避免破产程序启动期间航线受到影响,德国联邦政府宣布将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柏林航空提供1.5亿欧元过渡时期贷款,该贷款由政府提供担保,保障“柏林航空公司继续全面运行”。柏林航空方面也强调,现有航班计划将继续有效,一切照常运行,并继续接受未来的航线预订。
借助德国经验完善《破产法》
本报 5月9日讯 今天下午,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闭幕。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海科·马斯出席并致辞。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主持闭幕式。
研讨会期间,来自中德两国的百余位立法工作者、行政官员、法官、专家和律师,围绕“企业破产重整的基本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方及其角*”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闭幕式上,六位小组召集人分别向大会汇报了讨论情况。
宋大涵指出,清晰、完备、可操作的市场法律制度体系,是市场机制有序运转的前提,而《破产法》则是市场退出机制的核心制度。中方希望德国专家能为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成熟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
海科·马斯从企业重整、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优先权等方面,一一介绍了德国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和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他评价称,此次研讨会收获的成果“远远超过预期”。他表示,希望通过这种定期交流,德中双方在更多、更广泛的议题上进行探讨和对话,促进彼此的了解,建立更深的联系。
会期期间,中德双方与会代表还考察了常德老西门文化创意街区、德国风情街和破产改制,重组上市的金健米业等,了解常德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法治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