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各有关地方报来的2016年HFC-23处置和核查情况予以公示。
此次公示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至8月23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司(国内处)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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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邮寄至“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国内处”,邮编100824。
有关企业报来的2016年HFC-23处置情况汇总表
各有关企业2016年HFC-23核查报告
气候司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