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完善公交车油补政策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财政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8-17 18:06:25  评论(/)

近期,我区共获得2015—2017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100807万元。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自治区财政完善我区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

一、分类实施,调整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政策。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包含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中央对因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区别对待,对费改税补助作为基数保留,不作调整;涨价补助以2013年作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中央核定我区2015—2019年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费改税补助资金基准数为10975万元;核定我区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金额分别为33174万元、27320万元、23417万元、19514万元、15611万元。我区根据中央核定基数,相应核定各设区市费改税补助资金基准数以及各设区市涨价补助金额。

二、绩效考核,涨价补助金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各设区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按国家要求必须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在广西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前提下,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以下简称目标任务)市下达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由自治区在完成目标任务市中统筹分配,不再下达给未完成目标任务市;当广西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相应扣减其成品油价格补助(包括涨价补助及费改税补助,下同),直至完全弥补我区因未完成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被中央扣减的涨价补助数额。扣减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作为对完成目标任务市被中央扣减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的适当补偿。

三、明确职责,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中车辆注册登记认证、合法有效的公交车辆数、车辆配置及实际提供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的情况为依据进行分配。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四、设定标准,明确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范围。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2015—2019年,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设区市,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

五、有奖有罚,根据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完成情况决定运营补助。2015—2019年,广西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时,对完成目标任务市给予城市公交运营补助;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的城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在完成目标任务市中统筹分配,不再下达给未完成目标任务市;广西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任务时,通过扣减未完成目标任务市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来弥补已完成目标任务市的运营补助。

六、整合资源,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监管。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给予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安装北斗或GPS车载定位系统,有条件的设区市纳入行业或者政府信息管理监控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获得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实际运营里程和真实运行数据。

七、完善制度,明确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自治区财政将采取年初拨付、年度清算的方式拨付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广西应享受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预下达我区后,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广西完成推广比例要求的,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清算广西当年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20%涨价补助资金)后,根据各设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与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清算上一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广西未完成推广比例要求的,相应扣减各设区市上一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明确具体的申报、核查程序以及时间要求。自治区财政根据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兑付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在每年5月底前,财政厅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的设区市,根据其以前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正常营运(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给设区市财政部门,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预拨资金一并下达;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任务的设区市当年新投入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财政厅将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一并下达,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拨付。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严格按照以上政策措施,加快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下达工作,通过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规模化推广应用,形成有利于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发展,为大气污染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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