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诉称,2016年3月26日,崔某在北京某公司购买某品牌地板,2016年4月12日进行铺装,因为屋内装修尚未完成,所以在地板上铺上泡沫垫进行保护。因新房装修后气味较大,崔某在房屋装修后并未入住。2016年10月,崔某发现涉案房屋的地板存在大量修补痕迹。因某家具城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第五项,质量问题“三包”规定,出现质量问题180天内可以退换货,但崔某所购地板已超出180天,只能进行更换。
2016年11月10日,在对地板进行更换时,崔某发现更换地板与原地板存在*差,无法与屋内地板匹配,所以崔某没有同意安装,要求将需要更换的地板按照原价进行退货。就赔偿事宜,崔某与北京某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现崔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人民币。
案件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消费者购买实木地板存在质量问题,在符合换货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将需要更换的地板按照原价进行退货是否可以支持。
本案定于8月23日上午9时30分,于大兴法院第一法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