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孩子闹机场 熊孩子都是熊家长教的?

法律法规网 作者:黄懒懒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9-01 08:37:24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现在许多人对熊孩子的行为忍无可忍一直指责他们的教育问题。可是熊孩子是先天行成的么,他们的背后是不是也有不懂事的熊家长呢。

几天前,因台风原因,南宁机场一航班无法起飞,一群未成年人在家长的“指示”下抢占航空公司柜台,并在柜台里玩起了游戏。媒体了解到,事发原因是因航班受台风影响后,旅客不满航空公司安排,在未经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允许情况下,强行让孩子进入柜台内。最终,警方赶到现场,劝离进入柜台内的孩子,并对孩子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

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乘客因种种原因“闹”机场的现象,确实方式繁多,但乘客家长“指示”孩子占领航空公司柜台的做法,还是闻所未闻。其出发点,或在于抓住了航空公司方面“不敢拿孩子怎么样”的心理,也是一种另类的策略选择,但很显然,无论从家教伦理还是责任的角度,这样的处置都极为不妥。

遇事就把孩子往前推,拿孩子做“武器”,恐怕稍微对孩子负责任的家长,都不会这么做。同时,对孩子而言,这也是一种极坏的家教示范。毕竟动辄占领柜台,已经是明显的“不讲道理”与“撒泼”,怂恿孩子这么做,以后还如何跟孩子讲道理?

所以这起事件中,家长怂恿孩子“闹”机场的做法是严重错误,不过是无需作太多论证的常识。但然后呢?这起事件所给出的教训,难道仅仅是一群家长不该怂恿孩子“闹”机场?

只要稍微完整了解来龙去脉就可知道,该事件本质上仍是一起乘客与航空公司的冲突事件,只不过被家长指示孩子“闹”这个非同一般的细节给“抢了风头”。从新闻中可以看出,乘客并非是因为台风导致航班取消而“闹”,而是对航空公司安排的改期航班班次以及座位分配表示不满。

正常语境下,乘客对此安排有意见,不过是很正常的权益交涉,双方协商解决,本不至于发展到“闹”这一步。而对航空公司的安排表示不满的,还非个别旅客,那么,就有必要反思,航空公司的善后处理是否真的存在问题?乘客的要求又是否合理?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乘客自己闹也好,指示孩子“闹”也罢,本质上都是乘客与航空公司方面的交涉溢出了正常的处理管道。由此是否也反映出,以“闹”的方式来处理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依然是大概率事件?

家长怂恿孩子以“闹”的方式来维权,确实无法让人同情。但比这种无法同情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纠纷,依然难以走出靠“闹”来解决的魔咒,如果以“闹”来解决纠纷的土壤不能铲除,那么即便是指示孩子“闹”的现象消失了,也会有新的“闹”的策略来代替。而这,才是真正值得警惕的。



“熊孩子”自制弓箭射伤同伴眼

 顺德区法院判其父母赔偿伤者逾15万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鹏)又见“熊孩子”闯祸了,这次是自制弓箭,还是不小心射伤了一起玩耍同伴的眼球。因为肇事少年的父母拒绝赔偿伤者后续治疗的医疗费,发生在顺德均安沙头的这起事故后来闹上了法庭。昨日,顺德区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书,结合公安机关调解方案,法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并判处肇事方父母一次*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5995.35元。

 危险:自制小木箭射伤儿童左眼

 原告一方提到,2014年1月12日,当时不满9岁的原告小成(化名)与刚满12岁的被告小曾(化名)在顺德均安镇沙头玩耍时,小曾用自制的弓箭射出的小木制箭,不小心射中小成的左眼球,致小成左眼受伤。小成回到家后,其父母发现他左眼受伤,当天晚上,就与被告小曾的父母曾某、李某一同前往医院治疗,曾某、李某当时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4500元,但之后曾某、李某就拒绝向原告赔偿医疗费。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悉,对于此案,顺德法院于今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小成的父亲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小曾及其父母经顺德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495.35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审理:小成达八级伤残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顺德法院查明,在发现孩子被小曾用自制小木制箭不小心射中左眼球,致小成眼受伤后,当天晚上,原告前往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2014年1月16日出院,住院4天,为此花费了医疗费7370.5元,同时小曾父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4500元。

 当时出院的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角膜膜穿通伤,外伤*白内障,出院医嘱:继续用药,尽早进行手术。后小成还进行了多次后续治疗。

 另外,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还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的损失达八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

 顺德法院还提到,2014年3月11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1.双方对原告的前两次的总医疗费即23673.5元各自承担一半;2.待第三次手术后再进行调解。”其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遂于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顺德法院提到,原告认为小曾不存在故意侵权,应对事故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法院则认为原告与小曾均为未成年人,其双方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对其人身安全负法定照顾义务,被告小曾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故意,结合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调解方案及原告表示对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各自承担一半,故该院酌定,原告与被告小曾对事故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而被告小曾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曾某、李某承担。

 结合原、被告的过错及原告的伤残等级,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故被告曾某、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需向原告赔偿损失160495.35元,由于被告曾某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4500元,故被告曾某、李某还需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155995.35元。

 根据法院的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9.28元,也由被告曾某、李某共同负担。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