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去年,一起发生在大学的凶杀案震惊了我们。因为一点小小的矛盾竟然将同学头砍下来,全身刺了50多刀,这得有多大的仇?
中青在线成都9月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鑫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害人芦某某的家属芦海强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告知了上述判决结果。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
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对于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表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今年9月6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了其中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部分。
根据今天的宣判结果,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家属芦海强对此表示难以接受。他说,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民事部分,此前被告人家属先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0万元,由于法院支持的民事赔偿金额少于10万元,被告人家属表示剩余的金额全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芦海强表示接受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
早前报道:
川师大一男生宿舍内被舍友杀死 尸检认定头颈离断致死
新京报快讯(记者林斐然程媛媛实习生朱卓琳孙一王春晓)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卢海清在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杀害,医院认定,其系头颈离断伤致死。4月15日,四川师范大学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称,犯罪嫌疑人滕某投案自首,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川师大学生在宿舍学习室被杀
“我在案发现场隐约看到了弟弟,就在他们寝室的学习室,许多警察、保安都在场。” 卢海清堂哥芦海强接受新京报(微信ID:bjnews_xjb)记者采访时称,3月28日凌晨1时10分左右,他接到学校电话通知,赶到案发现场。
芦海强告诉新京报(微信ID:bjnews_xjb)记者,弟弟住在学生公寓东苑2栋127寝室,过了一个宿舍楼梯便是自习室,距离宿舍保安室不到20米。“法医鉴定凶手把头砍下来,全身有50多刀。”
芦海强称,犯罪嫌疑人滕某和堂弟是室友,但不同班。“我弟弟是1班的,他在2班,两人是老乡,听他室友说,两人平时就有一些矛盾。”
对于堂弟卢海清被杀害的具体原因,芦海强表示不清楚,自己曾在3月26日接到堂弟电话,堂弟称自己心情不好,“他问我要500元生活费,要还买电脑的分期付款,还让我带些沙瓶画送到学校,他帮我售卖。”芦海强说,这是他最后一次与堂弟通话。
死者生前曾与室友因唱歌发生冲突
芦海强回忆,堂弟称自己打电话当日因在宿舍唱歌已与滕某发生冲突,两人有过争吵。“案发时已经11点40多了,宿舍已经熄灯,我弟弟在宿舍玩电脑,滕某叫他去自习室。”芦海强说,自习室没有监控,事发后楼道里的监控被警察调走。
“弟弟很爱唱歌,是个活泼开朗的孩子,会弹钢琴和吉他,最爱听张信哲。”芦海强告诉新京报(微信ID:bjnews_xjb)记者,去年9月,自己带着堂弟去学校报到,芦海清被分到了舞蹈学院。对于堂弟或因感情纠纷被杀害的说法,芦海强表示并不知情,“芦海清的女友是他高中同学,在外地,两人感情稳定。”
新京报(微信ID:bjnews_xjb)记者获得的一份由四川师范大学出具的协议书上认定了卢海清遇害一事,协议书称,此案件经公安机关初步判断为一起刑事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校方支付学生亲属含人道主义抚慰金、学费、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等在内共计7万余元。
另一份由成都航天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芦海清于3月28日在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芦海强表示,家属并未与学校或者嫌疑人家属私了,这笔钱系校方出于人道给予的补偿,他们家属方面至今未见过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我们担心这事情没法得到公平解决,所以发了微博,公诉案件的时间太长,希望尽快给堂弟一个公道。”
4月9日,家属将芦海清宿舍的所有物品清理,和尸体一起火化,4月11日,家属将骨灰带回甘肃。
警方称嫌犯用菜刀杀人后自首
今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通报此事称,3月28日0时17分,成都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接报,在龙泉驿大面街道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发生一起杀人案。接警后,我局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滕某(男,20岁,甘肃白银市人,川师大学生)与受害人芦某(男,20岁,甘肃白银市人,川师大学生)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3月27日23时50分,滕某在川师成龙校区学生公寓东苑2栋学习室用当日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芦某杀死。后犯罪嫌疑人滕某于3月28日0时17分让同学打电话报警,后投案自首。警方已于3月28日依法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刑事拘留,并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川师范大学官方就此事回应称,事发时学校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目前,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学校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事宜。校方称,对案件的发生表示痛心,对死者表示哀悼,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
事件进展
2016年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杀害,医院认定,其系头颈离断伤致死。
2016年4月15日,四川师范大学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称,犯罪嫌疑人滕飞投案自首,目前已被警方刑拘。[4-5]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对于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表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案件宣判
2017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6]
案件评论
2016年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因头颈断离伤死亡,嫌疑人是被害人的同乡、同学兼室友滕飞。一对从甘肃白银出发的求学少年,成为一场悲剧的主人公,同样来自甘肃白银的民谣歌手张玮玮在一首歌《两个兄弟》里唱过,“两个兄弟穿着灰*的大衣,坐在星期一的硬座车厢里,这是一辆即将迷途的列车,从下着大雪的石头城里开出来”。于两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而言,迷途的岂止列车,还有人生,以及对大学生心理、精神状态迟到的关照与讨论[7] 。
精神鉴定结果一出,争议再起。于被害人家属而言,“不幸言中”的背后,是此前就对精神鉴定表达过的担忧,担心嫌疑人“被精神病”从而逃脱法律惩罚。现行刑法第18条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患的刑事责任有多种可能,本案中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里,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须要明确的是,精神鉴定结论对最终司法裁量结果并不具决定*影响,《刑法》中的“可以”意味着专业精神鉴定与司法判断之间,留有分步骤、各自基于专业独立裁量的空间。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8]
2016年11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滕飞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的作案动机,今年3月26日,他和芦海清发生冲突,两人打了架,随后两人又和好了,3月27日上午,芦海清将前一天打架时破损的衣服扔进了滕飞的垃圾箱。“滕飞在法庭上说,他认为这个行为是一种挑衅,因此动了杀死芦海清的念头。”
滕飞在法庭上供述,他当时没有胆量杀人,在当天下午3点多时购买了菜刀,晚上又购买了4瓶啤酒壮胆。根据监控录像,当晚11时许,滕飞曾数次经过作案现场进行观察,随后将芦海清叫到自习室杀害。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称,滕飞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说,他杀害芦海清不对,“请求法庭不要对他心慈手软”,这句话他说了三遍。
滕飞到底是不是自首[8]
21日下午,陈逢逢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天庭辩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滕飞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滕飞是否具有抑郁症这两个方面,其中滕飞是否自首在控辩双方间引起的分歧很大。
检方认为,滕飞杀害芦海清后便让同学报警,且抓捕时没有反抗,有自首的情节。但是被害人芦海清家属不同意此说法,“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滕飞作案后对同学说‘快报警,不然就再杀一个人’,这是以一种威胁的方式让同学报警,不具有主观*和自愿*。”
芦海强给北青报记者展示了亲属向法院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其中芦海清养父称根据《受案登记表》和110接处警两位民警所述《到案经过》显示,民警到现场后,滕飞仍手持菜刀,民警多次勒令其放下手中的菜刀,但滕飞在放下菜刀后,仍与警方僵持了六七分钟。
因为这些细节,芦家坚持认为滕飞的行为“不是自首”。
滕飞的抑郁症意味着什么[8]
滕飞到底是否因抑郁症而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是一审庭审双方激辩的另一焦点。
今年5月,滕飞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显示,其患有抑郁症,对杀害芦海清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为滕飞做精神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指定的地方,以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了出庭作证。受害方律师陈逢逢透过视频询问了鉴定人,问滕飞在与芦海清打架和购买菜刀的时候是否有抑郁症,“对方回答说有,因为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是一个持续*的病症表现。”
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精神疾病”,鉴定人称“属于”,但他表示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这本书做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