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13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9-07 16:04:48  评论(/)

陈智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促进农民参与农作物品种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因地制宜制订相关的种子保护和利用政策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始终是我国种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修订的《种子法》发布实施以来,农业部紧密结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对种业工作的新要求,加强顶层设计,深化种业改革,持续完善种子保护和利用相关政策。

一是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2015年2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

二是改革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开辟了品种审定绿*通道和品种联合体试验,完善品种审定标准,将绿*品种、优质品种、特殊专用品种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是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出台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发布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鼓励支持登记地方品种、传统品种。

四是充分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两证”合一,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和先证后照的要求;同时,修订《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强化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内容真实*负责,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种业一系列新政的出台,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地域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对农作物品种的新需求,切实强化了生物多样*保护,更好地发挥了农户在农作物品种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切身权益。

二、关于支持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作物品种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为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在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中,注重吸收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其中很大一部分种质资源是从农民家中获得的、从农民房前屋后田地里采集的,是农民帮忙从偏远山区找到的,不到3年时间,就从江苏、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等6省(区、市)467个县收集种质资源2.5万份,其中85%是新发现的种质资源,而且一批古老地方品种,如江苏阜宁县的地龙白慈姑、广西龙胜县的地灵红糯等,对支撑地方特*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城市多元化消费需求意义重大。截至2016年底,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已保存340类作物的种质资源48万余份,其中80%是地方品种或农家品种;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190个,保护面积30余万亩。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新型经营主体正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坚力量,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农业部将进一步调动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作物种质资源和优良品种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积极*,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关于构建一个包含科研机构人员、种子企业和农民等多方合作和协同发展的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充分调动种业科研人员、种子企业等各方积极*,2014年以来,农业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创造*开展了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批准中国农科院成立了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搭建了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鼓励支持创新的种质资源、种业专利、新品种、新技术等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育种创新活力,保护了科研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资源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仅今年以来,就新增科技成果数据937条,签约交易额9840万元。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加快制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强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种子保护和利用政策落实,探索建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与推广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奖励机制、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继续加强传统品种、农作物种质资源、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力度,促进农民参与农作物品种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感谢您长期对农业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种子管理局010-59193155

农业部

2017年9月1日

附件:

农办议〔2017〕25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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