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发照片被拘役 因为什么原因?

法律法规网 作者:gyping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9-08 14:40:37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现如今,互联网已经融入人们的衣食住行,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然而,互联网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人们的个人信息也遭到了大量泄露。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甚至还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90后女生杨某在微信上给主管发了四张照片,照片里包含了某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数量达113条。因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7日,杨某在崇州 市人民法院受审。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称,如果杨某获取的个人信息只是姓名、电话,还不一定能认定其犯罪,但四张照片里披露了房产面积等财产信息,根据最高法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非法提供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即可定罪。

给主管发了四张图片

换来三个月拘役

6月7日,民警找到正在洗车行上班的90后女生杨某。民警告诉杨某,她通过微信给主管马某发送了四张照片,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当日,崇州市公安局予以立案。9月7日,该案在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杨某先前供职的一家期货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遭到查处后,公安机关从主管马某的微信上搜查到了杨某发给她的四张照片。照片里有某小区业主姓名、电话、房间面积等个人信息。

杨某称,照片是同事搜集到的信息,发在了微信群,她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就通过微信转发给了主管,“当时并不晓得这种行为涉嫌犯罪。”

成都商报记者注意到,杨某发给主管的房产信息是打印好的表格,表格分为八列,分别载明房产面积、门牌号、楼栋号、楼层、姓名、电话、楼盘名称等。对于如何采集到这些详细信息,杨某表示不知情,四张图片是同事发到群里的,群解散了,是哪位同事发的她也记不清了。

这批个人信息将被用在哪里?对此,杨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曾表示,这些信息交给主管后会被整理,之后会拿给他们拉客户。主管马某则表示,这批信息本来是准备交给公司整理的,“结果还没有整理,公司就被警方查处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规向他人提供含有公民个人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房产面积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杨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认罪表现,酌情从轻量刑,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某当庭悔罪并表示不上诉。

非法提供公民财产信息

五十条以上即可定罪

承办法官倪望博介绍,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成都首例开庭并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倪望博说,今年6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制定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假如本案中的113条个人信息仅仅涉及姓名和电话,还不一定能认定杨某犯罪,因为数量不够。”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受到了最为严格的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十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姓名、电话属于“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除非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者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重犯,否则需要五千条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