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支持种粮大户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不断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兼顾粮食生产稳定与农民持续增收,聚焦种粮农民尤其是种粮大户,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指向*、精准*和实效*。
一是推动农业
“
三项补贴
”
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财政部、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目标调整为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要求各地将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自觉提升耕地地力;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鼓励各地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是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
目前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场),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品种包括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近年来,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思路,着力推行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敞开补贴,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发展的机具率先全面敞开补贴。
三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国家从2004年起陆续出台了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同时,我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坚持并完善稻、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合理调整最低收购价水平,形成合理比价关系;积极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建立起“市场化收购”加“生产者补贴”的新机制,并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四是加快推动金融保险支农政策创新。
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利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目前,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已正式运营,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担公司已完成组建,其中27家已开展实质*业务。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初步建立。同时,针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保险责任窄、理赔条件严等农民呼声最高、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督促各涉农保险机构完成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险产品条款创新升级;针对产粮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压力大、配套难的问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产粮大县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之前的40%、35%分别提高至47.5%、42.5%;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选择13个粮食主产省200个产粮大县,在三大主粮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基础上,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地租”,提高保险赔付金额。
此外,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因地制宜培育适度规模经营种粮大户。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完善相关补贴政策,加大种粮大户扶持力度,提高补贴的导向*和针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财务司010—59192554
农业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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