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都知道军训的时候不能带手机,但是要怎么保护好自己的手机呢?一天偷了21部手机,他是怎么办到的!
仅仅是9月15号这天,一所高校21名学生的21部手机和随身物品都被盗了。接到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校内监控,发现了一名身穿大学生军训服的男子举动十分可疑。青岛崂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刘潇说,“这是嫌疑人作案前,他穿着自己的衣服进入学校门口,现在他又穿着学校军训的军训服,化装成学生,在操场的边上寻找作案机会,他拿了个包,然后走了。”
民警对校园内外进行排查后,却并未发现嫌疑人身影,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男子并不是大学生,为了不引人注意,他换上迷彩服进行伪装。掌握了这一特征后,民警决定扩大范围,对青岛市正在组织军训的各高校进行重点排查。
青岛崂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刘潇说,“在山东科技大学军训的操场门口,发现了嫌疑人,将其抓获。当时在他身上就缴获了三部手机,据他交代是上午刚刚在山东科技大学偷的。”
经审讯,男子33岁,山东临沂人,2013年开始对各大高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高达十余万元。目前嫌疑人赵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盗窃罪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