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趁其老板娘不备窃走其挎包里的现金,因涉嫌盗窃罪被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在顺义区牛山镇某饭店库房内,被告人宋某(系饭店服务员)趁被害人赵某(系饭店老板娘)不备,将赵某放置在货架处挎包内的10000元人民币窃走,后宋某将部分赃款挥霍。被告人宋某被民警查获,起获赃款8298元已发还赵某。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