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49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0-25 11:30:54  评论(/)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换发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请示》(原安发〔2016〕37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对你院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包容等基本安全功能的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我局决定继续向你院颁发为期五年的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

你院在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1709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10月1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0月16日印发

附件

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709号

项目:49-2游泳池式反应堆

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万钢

颁发日期:2017年10月1日

有效期限:2022年9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申请文件。核安全监督审评结果表明,49-2游泳池式反应堆满足核安全法规相关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在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过程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作为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安全运行。

二、履行《研究堆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和《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定期安全审查论证报告》等文件及其审评中的全部承诺。如需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四、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五、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情况和运行事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安全的影响。

七、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分析范围的反应堆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应对反应堆水池池壁腐蚀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密切关注腐蚀发展情况。

九、应严格遵守审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老化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更换工作。

十、依法接受国家核安全局以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核安全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要求。

十一、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1201号)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49-2游泳池式反应堆可运行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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