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工作中受伤 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1-17 14:53:28  评论(/)

原告冯某诉称,2016年10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应聘促销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在酒饮组任促销员。2017年4月25日,被告安排原告给丰收厂家接货,在入库途中被铁板手拉车撞伤,造成原告右小腿损伤,跟腱损伤。原告为此花费了医药费3000元,损失了误工费23100元及其他损失。受伤后被告承诺负责赔偿原告损失,后来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也拒绝申报工伤,还要解聘原告。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000元,误工费231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2000元,就医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案件亮点:本案涉及促销员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此类案件审理具有社会影响,需加以重视,通过法院审理,维持社会和谐。

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0日14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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