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任职理财服务公司的理财顾问,因使用政府电话簿资料向政府人员促销,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件,在观塘法院被判罚判二万元。私隐专员公署在一五年十月,接获一位任职政府机构的人员投诉,指被告查阅政府电话簿取得她的姓名及办公室电话,致电推销投资产品,在交谈过程中投诉人表明并非对方公司客户,也未曾同意使用她个人资料作直销。
理财顾问被控违反私稳条例两项条文,他在观塘法院承认两项控罪,每项各被判罚一万元。公署强调,即使个人资料是从政府电话簿取得,仍然受条例的保障。资料使用者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前,不可将其个人资料用于直销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