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灭门案犯落网 杀人原因令人震惊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1-19 15:29:33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青岛灭门案犯落网,嫌疑犯已经全部落网,是什么让他们泯灭了人**?杀人原因令人震惊,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11月16日下午,有网友发帖称,11月15日下午,青岛市城阳仲村社区新东小区发生一起重大杀人案。一家四口被灭门。11月16日晚,城阳公安发布通告称,四名犯罪嫌疑人已抓获,案件正在办理中。

仲村社区新东小区的一位居民告诉北青报记者,被害人一家四口住在七楼,将六楼居所租给四位租户。租户住进居所期间一个月,只交定金1000元,迟迟未交房租18000元。被害的女房主下到六楼要房租一直没归,男房主便安排其女下楼查看。随后,女儿也未归,男房主便自行下楼,被六楼租户杀害。六楼租客在杀死房主三人后,又返回七楼杀死房主儿子,最后携家人逃逸。该居民告诉北青报记者,在发生命案后,小区物业通知小区内的租户前往物业办公室登记身份信息。

11月16日晚,城阳公安发布通告称,11月15日城阳警方接报警,城阳区发生一起命案,仲村某小区一家四口被杀害。警方经过缜密侦查、连续奋战,于16 日 18时许,在北京昌平警方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吉、李某植、金某今、李某华(均为吉林籍,敏感字符族人)全部抓获。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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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原公安分局长被判死缓 家中搜出 1853 瓶茅台 “曾几何时,人家都说我是一个有前途的干部 ,也有人说我将会得到 提升 ,我也相信这一点 ,自己的前途却被自己的贪婪彻底毁掉 ,是不值 得的。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原局长冯越欣说。2014 年 9 月,他因涉 聂磊黑社会**质组织案,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纵容、包庇两个黑社会**质组织、受贿、贪污 ,冯越欣是怎样一步步 从一名公安局长变成了死缓罪犯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 ,他又说了什么? 近日,记者从冯越欣案的办案法官处了解了案件审理的细节内容。 本报记者张焜周锦江 花 200 万公款买茅台玉石索贿连同学都不放过 每个人都有兴趣爱好,冯越欣也不例外,让办案法官杨金华印象深刻的 是,冯越欣酷爱茅台酒,对他的资产进行查封时,共清点出 1853 瓶茅台 酒,这个数字令人感到惊叹。 1853 瓶茅台酒按均价来算,也价值近 200 万元,其中还不乏一些年份酒 等精品。30 年、50 年的茅台酒十分稀缺,为了得到这些酒,冯越欣专门 派人上酒厂寻购,或直接从其他人手中购买。 有的茅台酒价值达到了 8

万元一瓶。 如此奢靡的爱好必须有强大的经济来源支撑。 根据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的指控,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冯越欣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 局局长时,将公款 214 万 1316 元用于购买茅台酒、崂山绿石等。潍坊 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对此进行了认定,其中 114 万 1316 元购买的茅台酒 都被其据为己有。 仅贪污公款,并不能满足冯越欣的开销,受贿成为“经济来源”的重要 渠道。潍坊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 年春节至 2011 年期间,冯越欣利用 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副局长、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 长、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局长的便利,为包括聂磊在内的 100 人谋 取利益、职位,索要或非法收受人民币、购物卡、银行卡、美元、澳 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 1758 万 5723 元。 冯越欣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时曾说,“我不应该和一些老板走得太近,更 不应当和自己的下属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这些往来使自己无法抗拒 金钱和利益的诱惑。 ”这种巨大的诱惑让他连同班同学也不“放过”, 他的一个同学在一次岗位调整中已经达到要求,但为了更踏实,便找冯 越欣聊聊。冯越欣则直言需要“打点” ,不能因为大家是同学就坏了 “规矩” 。

杀人都可“豁免”为“黑社会”撑起保护伞 很多人知道冯越欣,都是因为聂磊案。1998 年后,聂磊等人为扩展势力 范围、树立非法权威,以其经营的游乐城、赌场为依托,在其经营场所 内及青岛市部分区域实施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 行为。2000 年至 2010 年 6 月,“聂磊公司”继续扩大自己的“生意”, 开发房产、组织卖**活动、开设地下赌场 ,并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 害等,为组织活动提供暴力保护。冯越欣就是在这个时候进入了这个 “圈子” 。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6 月,冯越欣担任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 长,分管对“黄、赌、毒”场所的查处,也就与聂磊有了交集。通过中 间人介绍,聂磊给冯越欣送来人民币现金,随后冯越欣没有把聂磊的赌 场、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即使去查也是走过场,不 抓人、不处理、不罚款。 除了聂磊组织,冯越欣还包庇、纵容了张韶军黑社会**质组织。 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冯越欣利用担任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兼党委书 记的便利,明知张韶军组织系黑社会**质组织,却予以包庇、 纵容。 2007 年 ,张韶军组织的一名骨干成员被人枪杀 ,为了追查凶手 ,张韶军组织 成员将一人殴打致死后 , 将死者拉到河南境内焚尸 , 后被河南警方查 出。为防止自己与张韶军的关系败露,冯越欣接受张韶军请托,将此案

接收到青岛李沧分局办理,帮助处理张韶军组织人员的该案,涉案人员 以“证据不足”为由或放或监外执行 ,导致张韶军及其他组织成员逃 避了法律制裁。 庭审认罪态度一般竟称没把聂磊往黑社会上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越欣的辩护人提出,冯越欣有自首情节;归案后 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涉聂磊案的另外几名公安机关原高级官员的调 查,举报了他们的受贿行为,为查办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归案后认罪 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过表现,建议对冯越欣从轻或减轻处罚。 潍坊中院刑二庭办案法官杨金华说,在持续两天的庭审过程中,冯越欣 的表现并不算好。在法庭最后陈述时 ,冯越欣称自己没有把聂磊、张 韶军等人往黑社会组织上想,自己还是能把握公安人员的基本纪律。 并请求法院给予一个较轻的刑罚,让他有机会重回社会。 法院认为,冯越欣是被掌握部分犯罪事实后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的,在办 案机关调查谈话、询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 ,犯罪分子如 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的 ,不能认定为自首。冯越欣 举报他人向其他几名公安部门高级官员行贿的事实并不存在 ,其本人 行贿的情况不符合立功条件,不构成立功。

冯越欣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的情节,情节特别严重,虽在 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被追缴,但考虑其在 庭审中认罪态度一般,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对有确切证据证实的犯罪 事实仍予以否认,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却长期充当黑社会**质组织的 保护伞,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损害了党 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 以对其从宽处罚。 目前,该案已上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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