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发现,有八个工场的相关人士在劳工处调查之前,未有向劳工处呈报发生意外,并已展开工序达到九十天至十八年五个月不等,但劳工处未有就违反呈报规定的个案提出检控。审计署也指,劳工处视察工作场所,检视职业安全措施的工作有不足之处,署方在一六/一七年度进行的八十次视察,有二十四次是在工场档案呈阅超过九十天后才进行,视察人员也只是记录违规事项,未有记录视察工作的详细内容,及检查结果,需要改善。
审计署又分析法庭就职业安全最常见的五种罪行,判处的最高和平均罚款,发现虽然罚款有增加,但最高罚款和平均罚款都远低于法定罚款的上限,认为有需要加强职业安全法例的阻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