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这次警方打掉了一个特大的诈骗团伙,此次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
今年11月,在公安部的组织指挥下,黑龙江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联动,400余名警力转战辽、鲁、川、黔、滇等多个省份,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一举捣毁6个以商务咨询公司为掩护的诈骗犯罪窝点,成功侦破公安部督办的哈尔滨市“2017.11.6”系列团伙诈骗案件。
11月28日,已被刑事拘留的18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乘坐火车和两架专机从成都和昆明、贵阳押解至哈尔滨市,接受进一步审查。
本案共抓获涉案人员234名,目前已扣押现金88万余元,冻结止付涉案银行账户248个、资金160余万元,涉案总金额近千万元,是建国以来全国破获的区域跨度最大、犯罪团伙规模最大、团伙成员最多、受害群众最多的特大系列接触型诈骗案件。
9月下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机关陆续接到192名群众报案,称他们被一家名为中盈瑞丰的商务咨询公司骗取了千元至10万元不等的钱财。
11月24日,在得知案件告破的当天,6名受害群众代表向记者讲述了他们被诈骗的始末。
哈尔滨市民徐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一个由本案受害者组成的微信群。
今年8月,徐先生接到自称哈尔滨市中盈瑞丰商务咨询公司顾问祝某的电话,询问其近期是否有贷款需求。刚好此时,经营农资的徐先生急需一笔现金周转,在了解了一些情况后来到中盈瑞丰公司现场咨询。
顾问祝某南方口音,自称是上海某银行驻该公司投资顾问,通过银行内部渠道可以低息办理大额贷款,且门槛较低。
徐先生查验公司资质得知,以“王希柱”为法人的中盈瑞丰公司确实登记在册,而且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众多,工作流程也非常专业。
打消了种种疑虑后,徐先生便申请了70万元的个人贷款,按照合同约定,他需要向该公司缴纳5%的服务费,共计35000元,先期支付7000元诚意定金,资质审核通过后再缴纳剩余部分。
一周后,徐先生接到祝某电话,被告知资质审核已经通过,需要补交剩余服务费。徐先生随即支付服务费8000元,并与对方约定,其余2万元从贷款总额中扣除。
接下来一周里,徐先生一直在等待贷款到账,然而始终没有音信。多次打电话询问,祝某都告诉他正在办理之中,很快就会放款。
9月19日,心生疑虑的徐先生来到公司所在地,却发现大门紧锁,门上贴有一张通知,称公司在进行拓展训练,暂时不办理业务。徐先生意识到被骗,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无独有偶,哈尔滨市民臧先生也因为办理大额信用卡被骗走了数千元。依旧是南方口音的犯罪嫌疑人夫妇,以公司可以办理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为由,在8月11日当天一次**收取了臧先生4%的服务费总计4000元。
9月19日,多次催问无果的臧先生来到公司查证发现被骗。
同样遭遇的受害者越来越多,近200名哈尔滨甚至邻省吉林市民,都在大额低息的吸引下,通过中盈瑞丰商务咨询公司办理了额度为5万至200万不等的个人贷款或信用卡申请,并交纳了3%至5%的代理费、手续费。
在约定时间未拿到钱和卡后,市民们发现该公司所有员工全部消失,方知受骗,因而蒙受了从1000元至10万元间不等的经济损失。
由于涉案人员多、受害范围广,此案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黑龙江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案进行综合分析、深挖细查。
公安机关逐渐查清了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这一团伙在黑龙江作案后,20余名犯罪团伙成员逃窜至四川、贵州、云南、山东、辽宁等地,伙同当地人员又分别组成了五个新的犯罪团伙,注册新的公司,以同样的犯罪手法继续实施诈骗。
五个犯罪团伙共有471名成员,组织架构大致分为三级:第一级(核心级)59人,为组织、策划、出资及主要获利人员;第二级(管理级)80人,为公司各部门经理或组长;第三级(员工级)332人,负责联系被害人、洽谈和签订合同。
11月22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山东、辽宁6省市多警种集中开展抓捕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了这一特大诈骗案件。
现初步查明,该犯罪团伙以公司模式运营。前期租用办公场所、注册公司、购置作案工具、非法获取群众个人信息。
再利用短信或电话向有贷款需求的群众广泛发送虚假广告,并以大额低息为诱饵,诱骗受害人签署相关申请、协议,进而让受害人缴纳代理费、手续费等方式实施诈骗。
该团伙诈骗成功后集体逃离,伺机寻找下一个作案地。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诈骗罪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