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17年前把自己的房子2万元卖给了自己的继女现在房价涨了却想在要回来,这合理吗。法院怎么判
17年前,潘女士和继母徐老太太协商,用2万元买下了继母占有的房产份额,徐老太太亦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让潘女士没想到的是,多年之后,继母竟私下到公证处撤销遗嘱并将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要回自己的房产份额。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徐老太太和潘女士签订的书面材料,应视为徐老太太同意在收到潘女士支付的2万元工龄补偿款后即放弃就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徐老太太现在以其撤销遗嘱继承公证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以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分割析产、过户手续,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徐老太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老太太以一审判决定**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记者近日从海珠区法院获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书面材料可表明,双方就徐老太太获得2万元工龄补偿款同时以设立公证遗嘱方式向潘女士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达成一致意见,徐老太太上诉的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低价卖房又后悔卖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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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关于卖房后悔的纠纷渐多。其有一位女士还与自己丈夫的亲兄弟打起了官司,虽然案件还未结束,不妨先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案例:
低于市价100万卖房 后悔了怎么办?
王女士夫妇常年居住在美国,遂打算将其名下位于丰台区一套面积为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2012年12月,丈夫的亲兄弟王先生提出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2013年7月23日,她和丈夫回国后便与对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办完手续回美国后,王女士在与同学聊天时才知道,该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不低于250万元。这么算来房子少卖了100万,王女士心生反悔,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王先生表示,当初他与原告通过邮件及电话已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与2012年12月的市场价格接近。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为有效合同。
判决认为,150万元价格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确定,一经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以价款过低,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予支持。后王女士上诉要求改判撤销合同,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讨论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房价上涨 反悔不卖的情况并不少见
和一手开发商不同,二手房业主的个体**差别较大,在买卖过程中,其个人意愿占据主导。这个特**,也就使得反悔不卖的原因变得多样不一,无法一概而论。
在真实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虽然房东对自己房子的价格有一定的预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市场情况的进一步了解,预期就会渐渐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房东提高报价,甚至反悔不卖。该情况常见于看房量增加、周边成交量趋于火热的市场环境之下。
每起案件的情况都不同,具体的案件需具体分析,但是一般情况下,买方如果已经缴纳定金,而房东反悔不卖,那么可以根据购房协议的约定,要求房东返还定金。目前中介机构提供的购房协议范本中,一般约定为若一方违约,另一方返还双倍定金。
律师说法:
反悔解除合同须协商并付违约金
卖房人:我和别人签订卖房协议,签完之后房价上涨,我觉得这个价卖房亏了。想反悔解除合同,可以吗?
律师说法: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对你们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你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你愿意以付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也必须与买家协商一致,则双方可自愿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