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近日一男子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不料自己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到底谁泄露了信息,谁该为此事件买单,法院如何判决?
2002年1月,王某清(保亭人)与何某在四川南江登记结婚。今年10月,王某清和老公发生争吵时把结婚证撕毁,后来到南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时,她惊奇地发现,有人在2001年5月盗用其身份信息,与一名台湾人陈某在海口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法律层面来看,王某清已是重婚。为此,王某清找到海口市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结婚证,却遭到拒绝。于是,王某清诉至秀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结婚证。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清为原告本人,因其在四川登记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所以户口簿上仍显示是未婚;而被告提供的涉外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王某清”不是原告本人,应认定为系他人冒用原告姓名和身份信息。被告在为“王某清”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未能核实发现其所提供的虚假材料,其作出的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纠正。
昨日下午3时许,秀英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当庭判决海口市民政局撤销2001年为“王某清”颁发的结婚证。
拓展阅读
公开与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告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一、公开与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
如果对外是以夫妻名义与第三者同居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况:
1.有配偶的人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2.无配偶的人重婚,即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结婚,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即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未履行法律手续,但事实上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
一般来讲,事实婚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过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与**生活;第二,对外两人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
根据刑法理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据此,我们来分析一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其次,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再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是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最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告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如果向法院起诉重婚罪的话,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1、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并且这种同居关系是长期的和持续的;
2、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宣称是夫妻,并且得到周围人的承认,为众人所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