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前买房婚后才拿房产证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
读者郭某来信说,他在2012年12月结婚,婚前用个人财产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婚后才取得的,现与妻子关系不好,在协商离婚中,妻子主张这套房子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问这套房子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秋云律师指出,虽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婚后取得的,但是,不能简单认为房屋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全额出资,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形属于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即从货币转化为房子,不影响财产的归属。
郭某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子,如果婚后对该房子的产权归属又没有进行过约定,则该房子应当属于郭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妻子无权分割。如果郭某只付了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其妻子有权主张分割。
闪婚后负债累累 夫妻分手前财情两清
因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并因举办婚礼负债累累,且婚后发现无共同语言,婚后两月,妻子起诉离婚。夫妻情尽、礼金退还,这段令人唏嘘的婚姻仅仅维持了三个月。
农历2015年春节期间,朱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见面后不到一个星期,朱某即到北京打工,两人通过电话联系,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家庭开始按照习俗准备婚礼。由于何某家系农村低保户,按习俗多次向朱某家送礼金,如见面礼、上门礼、结婚彩礼、送亲礼等,还为朱某购买了金银首饰等,何某一家为此借债达9 万元。同年10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10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何某家因结婚举债累累,家庭生活极其困难,这对新婚夫妇经常争吵。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朱某又外出打工,与何某分居两地。2016年1月10日,朱某向大悟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大悟法院受案后,朱某与何某均表示已无和好可能,何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朱某返还彩礼及金银首饰。大悟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朱某与何某离婚,朱某、何某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朱某返还何某彩礼人民币55000元及金银首饰。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这段闪婚闪离的婚姻就此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