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收滞纳金被判违宪 判决引发争议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2-26 10:59:57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信用卡收滞纳金被判“违宪,究竟什么原因?滞纳金还需要缴纳吗?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收滞纳金被判“违宪”

截止2015年6月8日,被告沙某某的信用卡一共欠银行375079.3元未还,原告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法院判决要求邵某某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079.3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9 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这也就是说,法院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继续征收要求。

法院称,信用卡本质上属于贷款业务,滞纳金月息5%,年息高达60%,已经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这里第一次引用宪法论证(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实际上引用宪法所说明的条款是说公民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民间借贷24%是红线,银行的信用卡利息也不能超过这个上限),并否决了高额信用卡滞纳金的合法**。

2015年 8月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则司法解释,24%以下受法律保护,36%以上非法无效,24%到36%之间是自然债务,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如果债务人偿还后又反悔,法院也不会支持退还。

判决引发激烈争议

判决出来之后,一时间之内,信用卡滞纳金再次被推向了争议的风口。

支持方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之初的商业逻辑在于,银行为信用卡持有者发放20到50天的免息贷款,而且不需要个人付出任何的抵押和担保,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非常大的风险。“个人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与银行签订了富有法律精神的商业契约,需要在违规的时候付出相应的代价,滞纳金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反对方表示,银行信用卡的太多规定都不合理。虽然滞纳金作为罚息来讲可以比一般的贷款利率要高,但是年化达到60%确实还是高出很多。以房贷为例,目前,经过多轮降息之后,一年期贷款利率基本上维持在比4%高一点。

抵押权对主债权的从属关系

一、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

(一)效力上的从属**。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由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上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因此抵押权实际上是依附于债权请求权能之上的权利。但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权中的请求权能即已经消灭,抵押权无所依附。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具有从属**质的抵押权的效力即行消灭。

(二)移转上的从属**。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二、债权人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权消灭。“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也是其中之一。因此,债权人不仅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而且要在主张债权的同时积极主张抵押权。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债权将变为自然债务,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主张。

三、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消灭,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权利登记,对外有公示公信效力,抵押人要是想要处分抵押物会收到抵押登记的阻碍。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可以要求注销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权人有义务协助其办理注销登记。如抵押权人拒不配合的,抵押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相应生效法律文书后,单方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综上,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各位债主,债权是有诉讼时效的,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只可以指望自己的债务人是有良心的债务人了,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诉求的。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所以,也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主张,当然,同意的法院不会因为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理你的诉求,但是,你可能因此失去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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