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如何规定的?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2-26 14:08:45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的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法律也柔情,“帮助”女儿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刘大妈去世前和儿子一起生活,在市区有两套房屋,是刘大妈与儿子动迁安置所得的房屋,2001年刘大妈和儿子与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在刘大妈名下,刘大妈去世后,她女儿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按法定继承顺序与弟弟平分这两套房屋。此时刘大妈的儿子无奈道出了其中的隐情,原来自从姐姐出嫁以后,对老人不闻不问,很少关心老人,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刘大妈的饮食起居都是自己主动承担的,老人住院医疗的费用以及办丧葬的费用都是由他承担。因此对姐姐提出的平分继承遗产的事,并不认同。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儿子也出示了相应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的发票。

【法院判决】

对姐姐提出平分继承遗产,不予支持,只能少分

法院最终判决刘大妈留下的两套动迁安置房屋,由儿子、女儿继承。但是其中五分之二的份额由原告女儿所得,五分之三份额由被告儿子所得,另外,女儿还应与儿子共同承担老人的医疗费以及丧葬费用。

法律也柔情,“帮助”女儿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是一种美德,所以《继承法》对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也是有些倾斜的。由于刘大妈未留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女儿为刘大妈的遗产合法继承人。尽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该法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因此,法院作出了儿子得五分之三,女儿得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的判决。与此同时,法院还要求女儿承担焦大娘的部分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

法定继承是在遗嘱继承无效或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发生的,我国的法定继承体现了中国特色的人**化规定,这就包括法定继承时公平但不均分,养子、继子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继承权,赡养老人的继承人会多分遗产(包括赡养老人的非继承人也会适当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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