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一地两检的安排有足够的法理依据,指基本法第七条授权了特区政府租借土地,此次人大常委会未有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条,反映人大常委会认为毋须额外赋权,已经能够处理特区政府在西九龙总站,实施一地两检的权力来源问题。他又指,西九龙总站设立内地口岸区,并非在全港实行,因此基本法第十八条列明,除了附件三外,全国**法律不得在香港实施的条文,并不适用。至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指,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汤家骅就指,西九龙总站的内地口岸区只是处理出入境事务,内地的相关工作并不属于香港的自治范围内的事,因此第二十二条也不适用。
汤家骅又说,市民如果不想到内地,并不会受到一地两检,看不到一地两检有违反其他基本法条文。他指,如果符合条件,市民可以就政府的决策提出司法覆核,但法院已表明人大的决议并不受香港的司法制度监核,因此法庭并不能覆核人大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