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158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表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一地两检”的决定,这种宪制**法律效力的确认,就如同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的时候以决定的方式确认了香港基本法符合国家的宪法一样,是重要的宪制**判断,不容置疑。确认两地共同签署的关于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是符合宪法的,也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具体体现在:一是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二是不改变内地与香港的出入境管制制度。三是不减损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四是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权。“进一步来讲,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开展合作,进行广深港高铁等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全面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增进香港居民福祉的需要,绝不是香港一些人所说的放弃高度自治权,而是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权。”李飞说。
“实践证明,在香港回归后,在香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香港与内地加强紧密合作、提升合作互利水平过程中,创设‘一地两检’解决大型交通基础设施的通关查验问题是有成功的法律实践的。”李飞指出,“一地两检”体现了中央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顺应了香港与内地广大民众希望两地交往出行更加高效快捷的普遍诉求,就像香港基本法得到了广大香港市民的认同和拥护一样,在西九龙站实行“一地两检”同样得到了香港绝大多数市民的支持。香港社会有关的民调也显示,绝大多数市民始终稳定地支持“一地两检”。这个事实足以说明,“一地两检”符合香港社会民意、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香港和国家发展的利益,这与香港基本法所确定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
一地两检
一地两检是指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边境口岸,在同一处地点完成两地的出境与入境检查、检疫手续。例如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深圳湾口岸。就是联合办公、各行其是。是由双方出入境管理人员(边检、海关、检验检疫)在同一地点、同时联合执行出入境检查,实行“一站式”检查,两地出入境管理人员独立运作,互不隶属,双方口岸单位在同一地点,按各自查验标准,共同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货物实行联合检查,所谓“停一次车,过四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