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贩毒和吸毒的罪行有什么不一样,内蒙古的贩毒案涉及多少人,查获了多少账款。这些人怎么判刑
12月2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获悉,该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历时13个月,辗转内蒙古、湖南等地,破获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重大贩卖毒品案件,成功斩断了一条由湖南再到内蒙古的贩毒链条。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刑事拘留10人,治安处罚4人,缴获各类疑似毒品4.53公斤,查获作案车辆三辆,缴获手枪一支、子弹13发。
据悉,2016年3月6日,该市准格尔旗公安局S31大路检查站民警在对一辆银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进行检查时,从该车的方向盘下方掩体内查获冰毒一包(重797.998克)。当地迅速成立专案组,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邹某和刘某某进行审讯。
根据相关信息线索,专案组赶往湖南省邵阳市开展侦查工作。根据刘某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在邵阳对其居住的宾馆进行查找,经过近十天的摸排,确定了二人到达邵阳购买毒品前居住的酒店,再根据相关视频监控情况进一步摸排交易毒品的地点,终于确定了交易毒品时的具体位置。
随后,经过近一个月的梳理工作,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邹某、刘某某与其“上线”林某某三人交易毒品、提取毒资的具体时间、位置等重要证据,同时也摸清了林某某的“上线”唐某某的行踪。
在调取到一系列的重要证据后,专案组从邵阳返回,并对犯罪嫌疑人邹某进行了再次审讯,其如实供述了向嫌疑人林某某购买毒品并准备运输到呼和浩特市进行贩卖的全过程。
随后,专案组再次远赴邵阳对林某某及其“上线”唐某某展开秘密调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民警在摸清林某某的活动情况、社会关系等情况之后,马上对以唐某某为首的贩毒团伙的人员情况以及活动规律开展秘密侦查,并做了抓捕前的准备工作。
2016年12月,专案组民警第三次赴邵阳开展侦查工作,经过了20余天的跟踪、蹲守侦查之后,终于确定了嫌疑人林某某每次进行毒品交易的规律,但是对于其存放毒品的地点还不能完全确定。专案组民警对调查情况进行仔细研判后做出判断,根据林某某在每次贩卖毒品之前都要回家一趟的情况,可以基本确定其毒品有极大的可能存放在自己的家里,交易前回家就是取毒品。
2016年12月7日下午,根据研判结果及当时出现的机会,专案组决定马上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警方抓获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朱某某,当场从林某某身上搜出了少量麻古、冰毒。
随后专案组民警根据前期制定的计划马上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了毒品海洛因446.32克。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向唐某某购买800克冰毒并且贩卖给邹某的事实。同时专案组马上将这一重要情况向大队、支队汇报,并由市局逐级上报至公安部。
同月,公安部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
随后,专案组民警再次赴邵阳开展对唐某某的抓捕工作,同时对唐某某贩毒团伙的人员构成进行梳理,确定抓捕时机与需要抓捕的团伙成员等,但是嫌疑人较高的反侦查意识导致多次抓捕计划均告落空了。
2017年3月,专案组再次赴邵阳、长沙等地展开对唐某某的调查和抓捕,调查到了唐某某和其情人在长沙的居住地点,但是由于唐某某本人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进行毒品交易时往往选择在夜间,交易几乎都是在车上进行,交易时间短且毒品在手上停留时间很短,往往是在刚刚购买到毒品马上就将毒品卖掉,经过几次和嫌疑人的较量之后,专案组制定新的抓捕对策。
2017年4月6日凌晨,专案组决定,等待唐某某完成交易回到家中,实施抓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抓捕失败的风险,并且能够确保人赃并获。
随后在得知唐某某刚进行完一次交易,将要回其住处时,专案组民警事先到达唐某某住处进行蹲守。专案组根据侦查的情况分析,其房间内至少还有两人,而且主犯唐某某身上可能携带枪支、刀具。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蹲守,唐某某在回到其住处,准备连夜逃往长沙时,专案组民警果断出击,对唐某某等人进行抓捕,最终成功将唐某某等人抓获,并且当场在其包内查获疑似冰毒395.1克,在其家中查获少量冰毒和麻古。
抓捕到主犯唐某某后,专案组民警按照前期制定的计划,马上安排人到长沙对其情人展开抓捕,并取得重大成功,再安排当地配合人员马上对其另外一名重要同伙展开抓捕,也取得重大成功。
随后,专案组于第二日成功抓获到唐某某的“上线”共四人,并查获大量毒品疑似物,从而成功破获该起案件。
经过七个多月对相关线索的梳理与排查,警方确定与该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落网。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
该案的成功破获,为内蒙古禁毒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今后工作的重点方向,在净化社会环境的同时,为人民安定的生活环境做出了贡献。
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规定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