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出离婚的一方 会不会吃亏?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1-04 10:22:39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夫妻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办理,先提出的离婚,会不会吃亏?

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要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同时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还有权主张变更子女归自己抚养。拒绝抚养子女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离婚以后,父母仍然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连续分居就法定离婚了吗

分居离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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