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恶意转让 债权可撤销吗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1-04 11:15:28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有很多的人存在一定的债务问题,一般来说债权的转让是有条件约束,债权人恶意转让,债权可以撤销吗?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份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何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受法律保护。何某某的转让行为发生在与原告签订抵押协议之后,通过转让财产从而减少清偿债务的责任,实质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何某自有财产减损,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未约定转让价格,被告何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前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数额,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第三人李某某主张转让款200000元与之前被告何某某欠其的200000元债务进行了抵消的行为并不成立,被告何某某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应予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

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

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

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在这起纠纷中,汪某仅仅收取十万元就向其内弟转让了市价五六十万元、且已约定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汪某其内弟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我国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据此,张某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确认汪某与其内弟间的转让行为无效,追回被恶意转让至其内弟名下的房产。如果汪某坚持赖帐不还,可根据法院判决,对其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债务。

什么是撤销权呢?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有可能危害自己的债权时,请求法院将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它可以使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

可否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诉讼保全

   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不履行到期债务,但乙对丙有到期债权,乙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那么甲可否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

   我认为不可以,因为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价值尽可能的相等。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则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