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索要分手费 给付分手费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1-06 10:15:29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在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最终的结果不是走入婚姻的殿堂,就是分手,恋爱分手是很常见的事情,有些女方觉得会很吃亏,索要分手费算敲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结婚需要提交哪些证件

除规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外,民政府1983年8月26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同项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布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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