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名民主派议员联署去信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质疑财委会会议程序的修订是否需要刊宪,会否影响正在处理的修订机制建议,并指出目前未订立修订程序的机制,建制派早前提出修订程序的建议应视为无效。他们又指,建制派提出除非取得财委会辖下两个小组同意,否则不能将经审议的拨款分开处理,是有违议会的行事常规,指两个小组并非法定委员会,不应取代财委会的功能。
陈健波就指,根据法例,会议程序的修订毋须刊宪,他会在财委会确立修订程序机制后,决定议员的程序修订可否在会议上提出。
二十二名民主派议员联署去信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质疑财委会会议程序的修订是否需要刊宪,会否影响正在处理的修订机制建议,并指出目前未订立修订程序的机制,建制派早前提出修订程序的建议应视为无效。他们又指,建制派提出除非取得财委会辖下两个小组同意,否则不能将经审议的拨款分开处理,是有违议会的行事常规,指两个小组并非法定委员会,不应取代财委会的功能。
陈健波就指,根据法例,会议程序的修订毋须刊宪,他会在财委会确立修订程序机制后,决定议员的程序修订可否在会议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