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在福建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裁定他受贿罪成,判处期徒刑十三年,罚款二百万元人民币,并追缴他受贿所得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李嘉由零一至一六年担任梅州市及珠海市公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及职务调整等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侄儿等人,非法收受二千多万元财物,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回脏款脏物,依法可从轻处罚。
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受贿案,在福建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裁定他受贿罪成,判处期徒刑十三年,罚款二百万元人民币,并追缴他受贿所得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李嘉由零一至一六年担任梅州市及珠海市公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选址及职务调整等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侄儿等人,非法收受二千多万元财物,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回脏款脏物,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