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路氏阪圣有限公司一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规定,没有履行劳资审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予一位雇员,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监一星期,缓刑十二个月。有关董事须经法庭向雇员支付拖欠的款项,合共约七万八千元。
根据《雇佣条例》规定,雇主须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的十四天内,按照判令支付款项予受影响雇员。
香港奇路氏阪圣有限公司一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规定,没有履行劳资审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予一位雇员,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监一星期,缓刑十二个月。有关董事须经法庭向雇员支付拖欠的款项,合共约七万八千元。
根据《雇佣条例》规定,雇主须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的十四天内,按照判令支付款项予受影响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