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菲律宾籍家庭佣工前年提出司法覆核,挑战入境处强制外佣和雇主同住政策,高等法院下午裁定外佣一方败诉。法官周家明在书面判辞中指出,输入外佣政策的目的是要提供同住家佣服务,不认为有歧视外佣成份,外佣选择来港工作,意味是接受有关要求,如外佣认为有关要求侵犯个人权利,大可留在祖国工作,或选择到并无类似同住要求的国家工作。而同住家佣服务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本地佣工数量不足,认为与雇主同住的要求,与立法原意相称,是有实际需要。
判辞又指,入境条例赋予入境处处长权力,以行政手段规范外佣与雇主同住,逗留条件并不止于限制外佣从事什么活动。而香港目前已有足够途径及措施保障外佣,及有相关检控法例,政府也不时对外宣传外佣的权利,不认为规定违反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