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11学生  流浪狗被当场击毙

法律法规网 作者:黄懒懒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3-19 16:48:50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现在有很多爱狗人士爱猫人。他们对狗猫的遭遇很同情却不顾人的死活。这种人到底是真的善良。还是带着伪善的面具。

3月19日,针对网传“安庆师范大学出现流浪狗咬伤学生”一事,安庆师范大学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事发生在3月17日早间,学校第一时间作出处理,被咬伤的11名学生均已接种疫苗,伤人的“疯狗”也于当天被击毙。

此事最早在微博爆出。3月17日上午11时许,自称是在校学生的博主“DYD的回忆”发文,称“今早学校出现疯狗,导致数十位同学被咬伤”,并希望学校对学生安全负责。

3月19日上午,安庆师范大学校宣传部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事发后,校医院紧急联系了安庆市疾控中心,安排受伤学生前去接种狂犬病疫苗,“因为校医院没有疫苗,也不具备接种资质”。

对于疫苗接种产生的费用,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校参保的学生将走正常的医保报销程序,未在校投保学生接种疫苗的费用将由学校承担。

伤人犬只已于当天被校保卫处和辖区派出所人员击毙。安庆师范大学保卫处一吕姓处长表示,“那是只疯狗”。该吕姓处长称,学校此前曾发生过狗咬伤人事件,但数量很少,“学校面积大,周边都是社区,流浪狗会有的,再加上学生比较有爱心常投喂食物,小狗通人性,一投喂就不走了。”

3月17日,微博话题“流浪狗教室避雨睡着”曾引发关注,一则“近日安徽安庆因天气突然降温,某大学一间教室里闯入三位‘蹭课同学’——校园里的流浪狗”的微博及视频被大量转发,“人和流浪狗和谐相处”的情景被赞“暖心”。视频中的安徽安庆某大学被指是安庆师范大学。

吕姓处长表示,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宣传教育,“不允许学生在宿舍内豢养宠物,同时让学生不要去给流浪动物投喂食物”。

如何在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与校园流浪狗泛滥之间取得平衡?吕姓处长表示很头疼。他称,“不能把狗送到校外,这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不能无差别对流浪狗进行捕杀,确实太残忍了”。

此外,据其介绍,学校正组织物业、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校园内,尤其是学生宿舍周边成群结队的流浪狗进行抓捕,并与安庆市红爱犬类收容基地对接,考虑把校园内过多的流浪狗送往基地。吕姓处长同时表示,无论是动保组织还是收容基地经费都有限,学校送去动物需支付其食物、防疫费用但也没法全部承担,“都是难题”。

北京中级法院:流浪狗咬人:你常喂,你赔!

社会信息的侦探

百家号04-0112:32

北京法院:流浪狗咬人,你常喂,你赔偿!

2016年,北京侯女士在小区遛弯途经邻居欧阳女士家储物间,欧阳女士此时正在喂一条黑狗,黑狗猛然蹿出将侯女士的腿咬出7cm伤口,经协商不成,侯女士将欧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让欧阳女士对其狗咬伤自己一事赔礼道歉。欧阳女士否认该狗为其饲养,并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侯某主张,判决欧阳女士向侯某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就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欧阳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欧阳女士主张,咬伤侯某的是流浪狗,自己只是看到流浪狗可怜,有时给它点吃的而已,狗不是自己家的,自己没有把狗领回家喂养,狗在哪里玩耍,自己管不了它,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饲养管理的关系。欧阳女士还表示,自己没有看到侯某被狗咬,也没有看到侯某伤口。所以即便侯某真的被狗咬伤,也跟自己没有关系。

北京某中级法院认为:一、喂养流浪狗体现了爱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提倡。二、流浪狗野外求生无人管理,伤害事件在所难免,有饲养经验的爱心人士应当考虑社会公d,充分认识流浪狗的危险性。三、不排除小区其它业主也偶尔喂养该流浪狗。四、欧阳女士经常喂养该流浪狗,导致该狗不可避免的产生食物依赖,进而长期生活在附近。五、欧阳女士虽然未将狗约束在自己家中,但是形成了长期喂养的事实【该狗于2015年进入该小区,并于2015年末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长期居住在侯某某单元楼附近。其间,欧阳女士及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并收留它生下的小狗】。六、欧阳女士应当对狗由于没有约束,不可避免产生伤害,欧阳女士应当知晓。欧阳女士长期任性的喂养却不送至有关公y机构。

最终,终审法院认定由于欧阳女士的不顾社会公d和危害性的任性喂养行为,与侯某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维持原判,判令欧阳女士赔偿原告侯某,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特约赵力加律师点评:

赵力加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认为喂养流浪狗是值得提倡的社会文明进步表现,是对的。但是由于长期喂养便需要赔偿流浪狗伤人的损害后果,无疑是对前述“社会文明进步表现”的负面引导,法院指出应当将流浪狗送至公y机构无可厚非,但是欧阳女士并无占有之心,对其施舍食物也并无过错,如果认定侵权赔偿,正常情况应当符合侵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赵力加律师并无认为完全符合认定侵权赔偿的理由有多么充分。同时,赵力加律师指出,并不是所有的被狗咬都需要获得侵权赔偿,法律规定了如果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比如挑逗/激怒流浪狗),则应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开的信息中并未提及被侵权人是否对伤害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在此暂不赘述)。但是赵力加律师表示:本案中,由欧阳女士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赔礼道歉,似有不妥,毕竟,欧阳女士行的是善举,法院也认定应当提倡,是进步表现,但是结果却......将流浪狗送至公益机构并不是欧阳女士的法定义务,不送并不是欧阳女士存在过错,如果法院兼顾欧阳女士善行,又兼顾侯某的损失不应由欧阳女士一个人承担,比如侯某既然居住小区,明确知道是流浪狗,其对流浪狗的伤人风险也存在一定的认知,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社区的物业是否有问题呢,毕竟,流浪狗伤人是公众面临的危险,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

点评律师简介:赵力加 知名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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