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因为自己的老公沉迷于射箭,忽略了家庭,女子一气之下就砸了别人的箭馆,给人造成了四万多的损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回顾一下事情经过!
3月19日晚上10点多,射箭馆的工作人员正在喝茶休息,店里突然进来一名女子。女子拿着扳手便开始砸店,同时还呼喊着店里某会员的名字。
“我们根本不认识她,后来听她提起我们才知道她是我们一位会员的妻子。我当时想要拦着她,但是她还是一直不停地砸东西。”射箭馆的工作人员如此回忆当时的情景。
后来听说丈夫刚离开射箭馆参加聚餐去了,女子的情绪更加的激动。无奈之下,店里的工作人员只好报了警,并极力安抚女子。
她透露,丈夫沉迷于射箭,经常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外地参加比赛。在平日里,丈夫还经常参加射箭馆会员的聚会活动,也因此冷落了家庭。
当天,她出差5天回到家里,丈夫仍然不在家,她一气之下就冲到店里开始砸东西撒气。
经过粗略统计,女子的行为给射箭馆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店里一件民国期间的古董花瓶被砸坏,店铺损失了4万多元。
当事人的老公表示,他们会对店里的损失进行赔偿。“她之前不支持我射箭,但也没有反对。我当时知道这个也挺生气的,我也要有一个健康的爱好释放压力,但是她就想回家第一时间在家里看到我。我们现在没有什么问题,就是需要沟通。”
海口一男子持棍打砸宾馆并伤人 一审获刑六个月
男子吴某在某宾馆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后持伸缩棍打伤宾馆经理王某。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6年11月28日5时许,吴某(海口人,现年27岁)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宾馆与宾馆服务员发生争吵。宾馆管理人王某得知后,前来和吴某交涉。期间,吴某在宾馆大堂内随意打砸物品。王某见状拿出棍子驱赶吴某,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吴某在宾馆大厅内使用伸缩棍殴打王某,至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吴某抓获。因吴某精神异常,公安民警遂将其送至海南省安宁医院进行治疗。后鉴定,吴某在本次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宾馆经理王某称,吴某是有预谋来闹事的,他于2016年11月26日已经和他人来过宾馆勘查现场,后来吴某于11月28日来宾馆故意砸物打人。吴某作案时有认知能力,且携带作案工具,对打人闹事是有准备的,吴某作案时精神正常或者可以说吴某是受人教唆而打人。
吴某的辩护律师辩称,吴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经鉴定,吴某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在该次作案时正处于双相障碍,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和躁狂的发病期,由于受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影响,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在该次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且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精神类残疾人证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吴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