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车门偷95万 偷盗如何判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4-05 08:59:54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赌博赌博是社会公害之一,赌博之风屡禁不止,赌博很可能诱发犯罪,为了还赌博之债,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诈骗、偷窃、杀人。还有可能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一定不要沾惹它。
郝某对各个法院的刑事法庭应该已经不陌生了,从2005年到2013年之间,他曾经三次因盗窃罪被东城和朝阳法院判刑。今天上午,他因为涉嫌在通州运河文化广场停车场上从他人车里偷了95万元,再次站上了通州法院的被告席。
根据检方的指控,去年11月15日傍晚7点多,郝某开着他的奔驰车进入通州运河文化广场停车场时,从受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奥迪车后备箱内,盗走现金95万元。去年12月8日,郝某被民警抓获。起诉书显示,此前三次因盗窃被判刑,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八个月和两年。
郝某的个人情况和常见的“惯偷”们有着天壤之别:作为本地人,他有房有车有家庭,在对他的讯问过程中,民警还曾经详细地问过他实际使用的一辆奔驰和一辆MINI COOPER车的来源。
“我停下车,本想去买点吃的,看见旁边停着一辆黑色的奥迪,左后门没关严,我一把就给拉开了。”庭审中,郝某描述了作案过程。“我接着就把它的后备箱打开了,里面有一箱子钱,我就给拿走了。就是一时贪念。”
郝某说,当时他并不知道这一箱子钱具体有多少,开车跑掉之后,抽空看了一眼,发现里面有9捆10万的,还有5万元散放。“我当时吓了一跳,后来我把钱放在车里,和朋友一起去歌厅了。但是这个事情我跟他们都没说过。”
“你的钱都干什么用了?”检察官问到。郝某回答:“全都赌输了。钱刚偷到手的几天内,我去了三次赌场,就全输光了。”在讯问笔录中,他说,去年11月17日,他拿着30万现金去了顺义的一个赌场,全输了。之后两天又去了两次,偷来的95万元全没了。
据他的交代,同时偷来的还有几条中华香烟,但是他自己不抽这个牌子,就全给扔了。记者发现,在公安机关对他的讯问过程中,警方曾经在不同时间屡次向他讯问钱款的去向,他对此的回答基本一致。
在庭上,郝某否认自己曾经专门跟踪过这辆车。他强调说,偷这辆车纯属偶然,起初只是发现奥迪的车顶灯亮着,接着发现车门没关好,于是临时起意。
受害人张某和他的司机分别提供了证言。他们说,这笔钱是刚刚收到的租金,租客给了现金,就放进了车里。据张某的证言显示,事发当天晚上7点多,他停了车之后去附近吃饭,回到停车场驾车离开后,才发现后备箱里的现金全没了。
郝某的律师提给他的问题,显然是要“以情动人”:“说一下你家庭的情况,你的父母年纪多大了,有孩子没有?”郝某回答:“父母六七十岁了,我三个儿子,有两个还在上幼儿园。我曾经想等孩子过完生日之后去自首,但是警察先来了。”

检方在庭上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中详细记录了郝某的盗窃事实,从他拉车门、翻找东西,到最后抱着大箱子离开,桩桩件件纤毫毕现。事发之后,警方查了郝某的所有银行账户,确实没有发现有大额钱款进出。他本人在讯问中提到,愿意赔偿,争取宽大处理。

庭前,记者从检察官处了解到,目前,郝某的亲属已经替他全额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显然,这一点对他争取较轻的量刑大有助益。但是,郝某属于累犯,又应当从重处罚。检察官的建议量刑为10至12年。

郝某进行最后陈述时的声音显得略有激动:“我对不起家里人,对不起孩子。”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当庭宣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偷盗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1]。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 [1]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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