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骨折手术去世 院方如何回应?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4-12 11:34:12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近日一女子只是腿部出现骨折,做个小手术就能好,为何突然死掉了,对一个家庭来说打击很大,到底怎么回事?院方如何回应此事?需要负什么责任?
妻子只是腿部骨折,送到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当天,她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事隔三年,湖南长沙人李扬帆仍不愿接受这个事实。
导致他妻子死亡的病因是肺栓塞。肺栓塞是深静脉血栓流入肺动脉出现的病症,该症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中枢衰竭死亡。
骨折手术后为何会出现肺栓塞,医院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给妻子进行骨折手术的是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下称中医附二),临终前进行抢救的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李扬帆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这两家医院讨个说法。
4月10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质证中,李扬帆出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显示:中医附二医院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
不过,中医附二医院认为原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对该鉴定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和丈夫的调侃成了临终遗言
李扬帆的妻子彭智凤曾在湖南中医药大学从教英语十余年。2015年5月30日早上,41岁的彭智凤在进电梯时意外摔到了膝盖骨。李扬帆当即叫了救护车送到附近的中医附二骨科治疗,该医院系其妻任教学校的下属医院。
医院检查摄片显示,彭智凤系右髌骨骨折。2015年6月3日,医院对彭智凤进行了手术,具体方式为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张力带固定,该手术方式需要住院十多天,李扬帆和岳母照顾,还请了护工。手术12天后,妻子恢复情况不错,6月15日早上8点准备出院。
李扬帆记得,妻子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馄饨,跟病友留了电话,还称出院后想换一台车。在跟护工结完账后,李扬帆跟妻子开玩笑,“护工这么容易的工作,还要150块钱一天,不如给我。”彭智凤戏称,“给你250,要不要?”
李扬帆永远都忘不了这句话,因为这是妻子跟他说的最后一句话。就在彭智凤起身准备活动一下腿部时,她突然大汗淋漓,脸色苍白,呼吸困难,不省人事。接着,她深度昏迷,被转入中医附二ICU病房。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引用医院档案材料称,“6月15日8点20分,医院进行抢救的同时,下病危,8点57分呼吸停止,10点患者血氧未测出,血压未测出,考虑肺栓塞所致。考虑给予溶栓治疗,经家属同意给予静推溶栓……但患者瞳孔散大无对光反射,考虑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
当晚22点52分,中医附二邀请湘雅一医院教授会诊,记载患者心肺复苏术中心跳停止2小时,脑细胞死亡很难恢复,体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预后极差。
(2015年)6月16日下午, 家属多方联系,终于弄来一台设备可靠的急救车,紧急转院到湘雅医院,“当时中医附二不同意转院,因为途中随时可能停止呼吸,但当时我们想的是,百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去争取。”
然而,湘雅医院在抢救三天之后,于6月19日宣布彭智凤临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中枢性衰竭。
司法鉴定称医院多环节存缺陷
李扬帆告诉澎湃新闻,妻子的死来得实在太突然。6月15日妻子发病,中医附二跟他谈话时,情况说得很严重,但比较模糊,他还是抱着一丝希望,转到湘雅医院后,直到6月19日湘雅医院宣布死亡,他才希望落空。随后,他和岳父母、女儿在悲伤中料理完丧事,他决定找医院讨说法——妻子到底怎么死的?为何治疗骨折会出现肺栓塞这种致命疾病?
此时,他发现这个答案并不容易找到。查明妻子死因的最好办法是尸检,但此时妻子已火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医院应在家属提出死因质询时,告知进行尸检的必要性。而两家医院都未告知可以尸检。李扬帆说,他在悲伤之中也未想到过去进行尸检。
他将两家医院起诉到法院,被告知必须进行医疗鉴定。前面两家鉴定机构,因为没有解剖尸体拒绝鉴定,最后,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接受了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委托,进行了鉴定。
2018年3月26日,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对中医附二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分析:对附二的骨折手术方式不予评价;对于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并发症的相关书面风险告知方面存在缺陷,无法体现充分风险预见义务,有可能导致在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疏忽;未对患者行下肢超声检查,对患者出现凝血功能检查提示的dD-二聚体、 FDP升高之情况未予复查,未见下肢是否肿胀的临床查体记录,未见定期按摩、穿戴弹力袜等预防下肢静脉血栓的相应建议,对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患者发病抢救时,按照一般临床经验,首先应考虑急性肺栓塞可能,直至当天10时方考虑到该疾病并给予溶栓治疗,在临床诊断思维方面存在局限,在治疗方面存在延误,存在一定不足。
综上,该鉴定意见认为,中医附二医院在术前告之、术后抗栓治疗、发生急性肺栓塞后临床诊断及对症治疗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肺栓塞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
曾代理多起医疗纠纷案的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解释,“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即介于50-80%左右的责任。
对于湘雅医院的医疗行为,该鉴定意见认为,转院时患者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各种反射消失、提示预后极差,从临床医学角度已难以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仅能暂时维持患者生命体征,所以湘雅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家属索赔166万余元
4月10日庭审中,被告方湘雅医院认可该鉴定意见,中医附二则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中医附二认为,由于原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原告提出患者有深静脉血栓,且发展至肺栓塞导致死亡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诱发静脉血栓形成的原因有多种,在没有病例资料能证明也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彭智凤的深静脉血栓系下肢术引发;他们对患者的救治尽职尽责,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规定,医院没有过错。

法庭辩论中,中医附二诉讼代理人称,他们不接受鉴定意见结论,“患者的死亡是疾病本身转归所致,每个疾病都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每个疾病都能治愈。”
李扬帆的诉讼代理人、中南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教授、主任法医师熊平说:“每个死因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疾病所致,但是,骨折的病,是不是一定会形成深静脉血栓,并最终导致肺栓塞?血栓原本是可以预防的,可以不出现的,就是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责,才引发的病。”
民事起诉状显示,李扬帆及女儿、岳父母四人,一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6万余元。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88岁老人被撞18处骨折 俩月后过世获赔23万
沈阳一名88岁的老人在小区散步,不慎被一辆倒行的车辆撞倒,造成全身18处骨折。医院要求做手术,遭到了伤者家属的拒绝。出院后一个月,老人不幸病亡,死因为骨折、冠心病。经鉴定,交通事故在其中的参与度为30%。这起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8月21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
老人出院不到一个月便离世
2014年10月22日,居住在于洪区一花园小区的88岁老太海某在小区里散步,突然被一辆倒行的车辆撞倒在地。随即,海某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经查,肇事车辆是沈阳某公司车辆,司机付某正在执行公务。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同时,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经诊断,老人除了腹部挫伤外,身体还有18处骨折,十分危险。老人在医院住院治疗了36天,医院建议再进行肝脏增强CT、抗核抗体、补体、风湿三项、免疫球蛋白等检查,家属予以拒绝,并办理了出院手续。没想到,不到一个月,海某便不幸病亡。
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直接导致海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肋骨骨折、冠心病。根本死亡原因为骨折。
交通肇事的参与度为30%
随后,老人的子女将肇事车辆单位、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肇事车辆单位申请对老人死亡与肇事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医临床学鉴定,海某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的参与度为30%。肇事司机表示,由于事发时自己在执行公务,因此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自己垫付了近2万元费用,请求单位和保险公司返还。
肇事车辆单位认为,事故前,老人已有小脑萎缩的病史,且年事已高。另外,真正导致老人死亡的是伤者及其亲属不愿配合治疗。公司只愿意在事故参与度30%的基础上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老人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与被保险人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只愿赔偿相应费用。
老人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海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海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司机驾驶事故车辆倒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剐碰海某,致其跌倒发生骨折后卧床所致。事故责任认定海某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
肇事司机系执行公务,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海某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3.8万余元。保险公司返还司机垫付的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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