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批准〈阳江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12版)和〈阳江核电厂3、4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11版)的请示》(广阳江〔2018〕1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阳江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12版)和《阳江核电厂3、4号机组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1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定期试验监督要求执行相关工作,确保阳江核电厂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4月1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4月12日印发